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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浅析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浅析

摘 要: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研究论述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包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爱情观、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权利义务观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生育观这四个方面。他们从这四个方面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深刻见解,为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提供了正确的理论资源。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爱情;道德;权利义务;生育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3-0234-02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反映社会主义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思想观念的总和。许多马克思主义学者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都进行了研究,其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堪称这个领域研究的“鼻祖”。而列宁领导俄国十月革命取得了胜利,在世界上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由此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应用于实践当中,致力于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研究。本章将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这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进行简要分析。

一、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爱情观

1.爱情的历史发展观。任何事物,都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人们有关爱情的观念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预见,现代的专偶制家庭,“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婚姻家庭的基础,也将随之变化。恩格斯通过对大量的历史材料进行分析,认为婚姻家庭不是从来就有,(即爱情)因素并非自古存在。在人类刚脱离动物界的最初阶段,生产力非常落后,人们为了抵御外界和扩大人口进行再生产,把原始人的自然摆在了第一位,这时根本没有婚姻家庭可言,更不要提爱情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群婚制和偶婚制这两种婚姻形式。在这两个阶段,异性间的结合还没有因素,只是增加了限制男女双方间结合的习俗和观念。不过在这段时期,夫妻双方对感情的要求不断增多,为男女间因素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因素的萌芽是在一夫一妻制阶段才出现的。“在中世纪之前是谈不到个人的的。”然而中世纪的这种萌芽是“以通奸的方式接着前进”,“这种力图破坏婚姻的爱情,到那种应该成为婚姻基础的爱情,还有漫长的路程,这段路程是骑士们永远走不到尽头的。”恩格斯认为,“现代的,同单纯的,同古代的爱,是根本不同的。” [2]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首先是以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的互爱为前提,而且这种的程度既强烈又持久。

2.爱情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婚姻基础。恩格斯在对婚姻家庭基础和爱情的历史演变的考察中,指出“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天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他认为,私有制的废除和社会主义的诞生,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最可靠的条件。也正是在这样的客观现实基础上,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才得到不断的发展。在婚姻基础中,爱情的因素正排斥经济政治以及其他因素而越来越占主导地位。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爱情最终将打败和排除一切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不适干预,成为婚姻家庭的唯一动机和基础。

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

婚姻家庭问题,离不开道德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也在自己的著作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仅要以爱情为结婚的前提,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还应保持对对方忠诚,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循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

1.强调夫妻互相忠诚。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婚姻家庭没有忠诚可言,或者说其对忠诚的要求极低。他指出,资产阶级中天主教和新教的婚姻缔结,“都是由当事人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在两种场合都往往变为最粗鄙的――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为最通常”。“妻子和普通的娼妓的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做计件工作那样出租自己的身体,而是把身体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资产阶级的婚姻实际上是公妻制”,它“以通奸和为补充。”而社会主义社会对夫妻双方的忠诚要求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要严格。从恩格斯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要求夫妻共同忠实于有爱情的公证的婚姻,要求丈夫和妻子都必须相互忠实,不能有不忠实的行为,不能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的行为,排斥一切婚外恋,让尽可能多的爱情都在婚姻框架内进行,在婚烟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同第三者通奸、恋爱等,都是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

2.提倡理性离婚。马克思反对夫妻双方恣意妄为的使用离婚权利,他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指责一些离婚者“仅仅想到两个个人,而忘记了家庭”,同时也赞成一定条件下离婚现象的合理性。他指出:“离婚无非是宣布某一婚姻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假象和骗局。”

对于离婚,恩格斯认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恩格斯所要传达的主要思想是,以往阶级社会的婚姻并不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这种婚姻制度赋予丈夫压迫和奴役妻子的权利,在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下,给男女双方特别是给女方带来的痛苦远远大于幸福,因而这种婚姻是不道德的,是应当允许离异。同时恩格斯也认为,离婚是需要理性的。他曾说:“如果……当真要决定离婚,那我认为只有在万不得已时,只有在考虑成熟以后,只有在完全弄清楚必须这么做以后,才有权利决定采取这一极端的步骤,而且只能用最委婉的方式。”

列宁也赞同在一定条件下的理性离婚。他认为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家庭关系“瓦解”,反而会使促成家庭关系的巩固。他还引用罗莎・卢森堡的观点,承认妇女“有离开丈夫的自由,并不等于号召所有的妻子都离开丈夫”。

三、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权利义务观

在资本主义社会,男女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是极其不平等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这种状况也是十分厌恶的,进行了深刻批判,他们也在自己的著作中提及了关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权利义务的一些观点。

1.资本主义社会婚姻家庭权利义务是不平等的。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在资产阶级看来,婚姻完全是一种个人(相对于男性而言)享乐的手段,它同商品一样可供买卖,金钱是婚姻的酵母,妇女只是被视为共同淫乐的牺牲品和婢女来对待。丈夫对家庭财权的绝对掌握权,是其压迫妻子的基础。丈夫由于经济上的优势,在家庭中占有主导地位,而“妻子成为家庭女仆,被排斥在了社会生产之外”,丈夫“占居一种无须有任何特别的法律特权的统治地位。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妻子只是丈夫的从属品、依附品,丈夫享有更多的权利,妻子承担更多的义务,双方地位极不平等。尽管资产阶级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夫妻“双方在相互关系上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这只是一纸空文,根本没有落实到位。

2.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是对资本主义婚姻家庭的一种超越。恩格斯认为,男子在经济上的统治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在婚姻上的统治地位,随着他们在经济上统治地位的消失,其在婚姻上的统治地位也会随之消失。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了资本主义私有制,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也不再存在,个体家庭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将成为公共的事业,女性不必被家庭琐事所束缚,改变了在家中的劣势地位,得到解放,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婚姻家庭也不再以私有财产的继承制和女子从属与男子为基础,奴役妇女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已被摧毁,男尊女卑失去了滋生和成长的土壤,男子的地位无论如何要发生很大的变化。他们失去了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所享有的权利有所下降,承担的义务有所增加,而妇女的地位也要发生很大的转变,他们的社会地位会日益提高,家庭地位也将逐渐上升,直至达到与丈夫真正的平等,而法律和社会各个方面也将保护妻子的这种地位。

四、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生育观

1.抚养和教育孩子是社会公共事情。列宁认为恋爱后可能会诞生的第三个生命,这一情况使恋爱具有社会关系,并产生对社会的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就是指抚养教育小孩。恩格斯指出“最初的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分工”。这种分工,是以丈夫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在外工作赚钱,和妻子以生育、抚养、教育孩子为主要任务,在家承担家务而进行的划分。在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孩子的教育和抚养都是私人的事情,与社会无关。到了社会主义社会,“随着生产资料转归公有,个体家庭就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了。私人的家务变为社会的事业。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情”,以前人们对未婚生子的担忧和对私生子的偏见将不复存在,因为“社会同等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

2.优生优育是社会主义生育观的核心。社会主义生育观的核心是优生优育。所谓优生,就是让每个家庭都有健康孩子。所谓优育,就是让每个出生的孩子都可以受到良好的教育。优生优育的措施包括禁止近亲结婚、提倡遗传咨询和产前诊断等。优生优育的思想并不是到社会主义社会才形成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就曾描述过,人类在最开始时过着混居的生活,没有婚姻家庭可言,近亲结婚也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后来人们在实践中发现亲族通婚的婚配后代,素质远远低于远亲通婚的婚配后代素质,又在以后的具体生产过程中,认识到了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的婚配所带来的危害,为了培养更优秀的后代,人类对两性通婚进行了限制。可见,从远古时代起,人们就开始认同优生优育这一观点。

参考文献:

[1] 列宁专题文集论:马克思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2-108.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66-348.

[4] 列宁全集:第2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责任编辑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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