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人事工作
⒈不准以其它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⒉不准以私人感情处理人事关系,人事安排由党组研究决定。
⒊不准末经考察和上级批准调进干部。
⒋不准不经组织批准将配偶或直系亲属安排在本单位工作。
⒌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⒍不准在选举中违的纪律和法律法规。
⒎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⒏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⒐不准拒不服从上级组织派进和调出干部的决定。
二、行政工作
⒈不准用公款装修住房,不准违反规定购房和建私房。
⒉不准超标准招待来客,应本着小额、从简、合理的原则到定点饭店用餐。招待标准:一般办事员为20元/人,科(厂)级为40元/人,处及处以上为60元/人。需提高接待标准,应由分管领导批准,严禁铺张浪费。
⒊不准公款私请。
⒋不准到基层供销社和下属等单位乱采乱购物品。
⒌不准让亲戚、朋友承包本单位基建工程,严格执行审计,验收制度。
⒍不准私分和滥发钱物。
⒎不准对来信来访和群众举报不办、不查,并要实行专人登记、领导批办,承办结果公布的工作制度。
⒏不准用公车学驾驶和公车私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三、专卖管理
⒈不准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规查处案件和办理证件。
⒉不准坐支、截留、挪用,擅自处理罚没款,罚没款由财务部门专立账户,专卖管理费用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
⒊不准违反规定将罚没烟、收购烟擅自处理。
⒋不准接受办证(案)单位和个人的钱、物和请吃。
⒌不准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泄露案情。
⒍不准越权审批案件,上报案件需经审批小组讨论决定。
⒎不准一人办理举报奖,协查奖手续。
四、业务工作
⒈不准以烟谋私,,以岗谋私。
⒉不准在自己家里洽谈业务、签订协议或合同。
⒊不准批供卷烟多人签字,实行一人审批,统一价格。
⒋不准违反规定擅自确定卷烟价格。
⒌不准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礼金、礼品,无法谢绝的要如实上交,所收钱物由办公室入帐管理。
⒍不准擅自以公司名义为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⒎不准搞账外利润,卷烟购进和销售做到如实入账,经营利润如实反映。
⒏不准为系统外单位、个人违章购进卷烟提供任何条件,包括出借账户、合同、准运证、介绍信、工作证、资金等。
⒐不准个人侵占和挪用单位在业务往来中的回扣费、好处费和贵重礼品。
⒑不准在“三产”企业中的兼职干部领取承包合同规定以外的报酬。
⒒不准“三产”企业违反规定到外省经营卷烟批发业务。
⒓不准动用“三产”资金为烟草公司办事情。
五、财务工作
⒈不准违反财经纪律;
⒉不准做帐外帐;
⒊不准拖欠税款,个人所得税按月代扣上交;
⒋不准报销超越审批权限的单据;
⒌不准违反上级规定报销通讯费用;
⒍不准挪用公款或末经批准借款;
⒎不准干部、职工拖欠公款,出差借款返回后三天内结清;
⒏不准报销因工作失职被审查机关的罚息、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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