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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分析

政府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分析

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进行绩效评价,公共部门亦不例外。由于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是在国家、政府组织中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其绩效对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影响巨大,研究和探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的背景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这是建立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考核制度最直接、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章对考核的主体、内容、时限、程序、结果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进一步规定了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这些法律规章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考核提供了依据,也促进了绩效考核工作。很多公共部门在积极探索和改进绩效考核的方法,通过考查和评价公职人员在工作中的德行操守、政治素质、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和实际业绩等情况,示以奖惩,激励公职人员不断改进自身行为,从而提高公共部门整体效率。但是绩效管理决不等同于绩效考核,而应该是管理员工绩效和促进组织目标实现的完整过程,绩效考核只是绩效管理循环中的一个环节。从目前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的实践来看,普遍上还只停留在绩效考核的阶段;而且绩效考核制度的实际操作也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本文主要从绩效考核阶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从绩效管理的角度讨论完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措施。

二、目前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公共部门绩效目标体系的约束性,导致对公共部门人员的考核与社会发展相脱节

要建立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首先要明确组织的绩效目标,再将组织目标层层分解到部门、岗位,从而将组织目标分解为可以考察的员工行为绩效指标。因此,公共部门的绩效目标体系是否科学、合理、可持续,直接影响着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绩效方向。现阶段,有的地方政府受到经济发展的压力,在地方发展目标和公共部门考核目标上过于强调经济增长,而对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所忽视,从而导致了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和指向与社会发展需要相脱节。

2.从绩效考核的主体来看,考核人员具有自身能力水平的局限性和客观环境的约束性

当前我国大部分公共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门牵头负责,其工作人员大部分延用了在计划经济时期管理工资福利和档案为主的工作内容和方法,缺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知识,有的即使经过了MPA核心课程的培训,但是客观上缺乏人力资源管理训练指导和实操经验,主观上认为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理论方法是企业的专利,不适用于政府机关等公共部门;另外对单位内部业务部门的业务工作不熟悉,更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不愿去了解和介入业务部门的工作,因此无法进行客观、公正、全面、有效地评价。被考核人员往往认为考核是针对自己的,有时造成对立情绪,甚至引起纠纷、矛盾,影响单位团结。有的部门负责人出于维护本部门的荣誉或照顾部下情绪和利益,放弃或偏离考核的标准,简单地给出类似“政治合格、态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的评语。

3.从绩效考核的依据来看,工作分析不到位,职位说明书缺乏针对性

规范化、科学化的工作分析、职位分类和职位说明书是人力资源考核的客观依据,但目前我国公共部门中工作分析和职位分类还十分欠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划分还有不完善之处,对于众多的、工作性质相差极大的非领导职位也没有完全划分清楚,职位分类还缺乏具体和正式的规范性文件。近些年来,虽然公共部门在逐步推行职位说明书,但主要集中在领导岗位。我国公务人员的队伍庞大、人数众多、职位种类繁多、职务层级复杂,所以考核的标准要达到公正、合理、科学,就必须充分细化与具体化,而目前大多数公共部门的职位说明书是简要的、原则性的,没有针对具体岗位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进行绩效考核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进行衡量[1],造成了绩效考核无据可依。

4.从绩效考核的标准来看,缺乏明确的、具体的、可量化的考核标准和指标体系

《公务员法》对绩效考核内容进行了原则规定,包括德、能、勤、绩、廉五方面,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标准要求和细则。定性考核由于简便易行,长期以来在公共部门绩效考核实践中广为运用。但是这种考核对考核人的依赖性大,缺乏客观的标准,主观随意性大,会受到考核人的心理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考核偏差,考核结果容易失真。由于缺乏定量指标,没有明确的、具体的、可度量的指标体系,使得考核难以实际操作,造成了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对标准的理解上存在严重的偏差,结果造成了员工自我评价与组织评价结果差异很大。尤其是当今社会发展速度很快,一些公共部门的工作内容年度变化大,而考核标准多年不变,无法与单位或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相结合,造成个人绩效考核与组织绩效之间的脱节。

5.从绩效考核的程序来看,规范性不够,降低了考核结果的信度和严肃性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时,必须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年度考核要经过个人小结、群众评议、部门领导人评语、考核委员会审核、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这些基本程序。但是,在实际的考核过程中,有些单位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核,依然“依据民主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存在“以评代考”的现象;[2]甚至有的只是被考核者写个人总结和填写年度考核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署评语敷衍了事。这势必出现两种极端现象:一是部分单位领导在考核中并不认真了解工作实绩,凭个人好恶搞内定考核结果,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既不能客观反映实际绩效,也影响了员工参与的积极性。二是部分单位领导碍于情面,怕得罪人,将优秀等次的确定交由群众无记名投票表决,由于全员投票中相当一部分群众对被考核者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并不一定十分了解,很难保证考核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结果使一些政绩突出而平时不太注意人际关系的人榜上无名;相反,一些政绩平平的“老好人”被评为优秀。

6.从绩效考核的对象来看,对绩效考核态度冷漠,影响了考核的效度和作用发挥

公共部门“单位人”、“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工作人员是“国家干部、国家职工”等观念仍在公共部门延续,在“一年一度”的绩效考核中,被考核者态度冷漠,参与考核的热情不高,“不了解、不重视、不积极参与”的现象较为普遍。认为绩效考核就是评几个“优秀”,绝大多数在“称职”档次,没有特殊情况的不会出现“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跟自己关系不大。这种消极心态不仅使员工失去了工作积极性,而且也为今后的有关绩效提高方面的沟通制造了严重的障碍,这种情绪的蔓延无疑会大大影响员工的精神风貌和对绩效考核的支持,从而影响考核的效度。

7.从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来看,绩效管理功能严重缺失

虽然《公务员法》第37条对考核结果的使用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考核结果的使用并不普遍,绩效管理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第一,表现为激励作用不足。按照斯金纳的强化理论,激励有正激励和负激励两种形式。在正激励方面,由于“先进”、“优秀”的名额一般是上级人事部门根据人员编制数按比例划定的,受到正激励的毕竟是少数人,存在覆盖面窄和奖励力度不够的现象,而落后人员又得不到及时的负激励,形成不表扬就是批评的心理暗示,恰恰打击了大多数公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正激励的作用大为削弱。在负激励方面,虽然我国曾出台一些相关规章,但工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负激励工作开展甚少,常常是有人违法违纪后才想起给予其行政处分[3],而不是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进行沟通,防微杜渐。第二,表现为与培训、培养的脱钩。有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只注重确定考核等级,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评语,没有指出员工具体的优点和不足,因而不能针对员工的不足制定合理的绩效改进方案和相应的培训计划,也不能根据员工的优点给出职业发展和培养使用的建议。第三,表现为与员工的岗位调整脱钩。职务升迁和岗位调整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现实工作中与绩效考核结果的关联度不够大。

三、完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的对策措施

1.转变观念,建立和完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绩效管理体系

当前,大多数公共部门在绩效管理中往往只注重绩效考核或绩效评价阶段,而忽略了整个绩效管理的过程。根据美国国际人力资源管理协会(IPMA-HR)的解释,绩效管理包括组织对员工进行管理的所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把组织和个人联系在一起,以完成组织的使命,注重员工成功达到组织目标的方法和过程,强调沟通、辅导及员工能力的提高[4]。整个绩效管理体系是一个完整的循环系统,一个绩效管理周期可以划分为五个环节:包括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评价、绩效反馈、绩效结果应用,然后进入下一个绩效管理周期(图1)。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必须改变只注重绩效考核结果,改变仅以各种表格和文字的形式进行“纸上”考核,忽视与员工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的做法;应该是管理者与员工之间沟通、反馈、指导和支持的持续活动,在对员工绩效的评价、原因分析基础上,有针对性的绩效面谈和反馈,有效地提高员工知识、技能和素质,从而形成组织与员工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

2.加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绩效考核制度再健全、系统再完善、方法再科学,最终还得靠具体的人来实施。因此要挑选和调整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并且加强专业培训。人力资源管理既是一门科学,专业性很强;又是一门艺术,需要讲求沟通技巧和方式方法;同时还具有技术性,实际操作性很强。通过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绩效考核的人员进行知识培训、案例分析和操作训练,提高他们对绩效考核的整体认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并且主动、自觉、努力地避免晕轮效应、近因效应、类己效应、比较偏差等心理效应造成的影响,将考核的偏差降到最低。同时,可考虑建立考核责任制,对在考核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误的考核人员追究责任,以保证考核人员尽己所能地做好考核工作。

3.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体系,细化、量化考核标准

首先是把经济、社会、民生、资源、环境、文化等因素综合考虑进来,建立考核评价地方政府和公共部门的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体系。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三定方案”,加强工作分析,并且逐项分解明确各部门职能,再进行科学地职位分类,针对不同类别与层级的职位撰写明确、详细、具体、实用的职位说明书,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真正做到分级分类分岗考核,细化、量化每个职位的考核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体系必须做到:一是人力资源管理专家与单位业务负责人员相结合。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具有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单位的业务负责人员对本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标准、完成时限和所需资源有清楚的认识,只有二者的高度结合,才能使制定出的考核标准既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性又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二是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要将“德、能、勤、绩、廉”五方面的基本内容细化、量化、具体化,将每一方面的内容分解为若干不同的要素,通过具体的指标来加以表示,同时给每个指标确定适当的分值,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指标体系,这样不仅能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区分度和效率,而且还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和矛盾。三是与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紧密结合。工作计划和工作标准是公共部门绩效考核的基础,它将组织目标和使命与每位工作人员每天的行动联系起来,再层层分解到每个岗位,增加绩效考核的针对性。

4.改进和完善考核方法,多时段、多维度地进行考核评价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考核方法,考核的时段要由“一年一度”转变为“贯穿始终”,包括每天的作息考勤,每周、每月、每季度的工作进度和效果督察,管理者要观察、收集和记录下属的绩效数据和关键事件,这样可以随时发现问题,随时反馈调整,随时帮助指导,同时也为公正、客观地评价员工的绩效表现提供事实证据。绩效评价的方向应该是多维的,比较通用的是360度评估方法,一是系统内进行多向评估:即公共部门机构内,上下级之间、同级各部门之间、部门内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评估;另一个是系统外进行多向评估:即公众对公共部门、公众对部门领导、公众对工作人员的评价。既可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客观性,又有利于公众对公共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5.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深化绩效管理的功能

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首先必须做好绩效诊断,至少要从三个方面去分析:一是个体因素,即被考核者的能力、水平和努力程度;二是组织或系统因素,即组织的工作流程、组织文化、资源支持等;三是考核标准因素,即考核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绩效诊断的基础上深化绩效管理功能:第一,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薪酬的发放和调整,发挥激励和警示作用。一方面,对于德才兼备、业务能力强、任劳任怨、成绩突出、廉政勤政的人员,加大奖励力度;另一方面,对那些德才表现极差、工作实绩不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很低、纪律性和责任心不强、完不成工作任务的人员,加大降低薪酬的幅度。第二,制定员工的发展和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素质和能力。要在对绩效考核结果深入、客观、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出工作人员的个体化、差异化的发展和培训计划,开发个人潜能,不断改善个人和组织的绩效。第三,建立人员流动机制,进行岗位调整和人员交流,人尽其才,事得其人。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摩尔根曾经提出“一般只要有10%~15%的不同层次的人处于流动状态,就可达到一切实际目的”。人员流动、岗位调整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保证个人的心理积极健康和组织的高效运转非常有利。绩效考核结果是识人、用人的客观依据,可以全面了解工作人员的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对是否胜任现职做出公正的评价,对是否能够担任更高职务做出正确的预测,从而根据其专长和特点做出恰当的安排和使用,为有能力、有作为的人员提供平台,将不作为、不称职的人员流动出去。这样,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精神面貌和工作绩效就会有明显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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