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本质相联系和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体现和保障的社会主义法律必须具备如下基本原则或者特征。
社会主义法律的第一个特征,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前提条件、本质要求和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律必须是为了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国家形态和国家制度,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归根结底,它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恩格斯曾在《英国现状英国宪法》一文中明确指出:“英国的最近将来是民主制。然而是哪一种民主制?不是过去那种同君主制和封建制度对立的法国大革命的民主制,而是现在这种同资产阶级财产对立的民主制。以往的全部发展证明着这一点。资产阶级和财产统治着一切,穷人是无权的,他们备受压迫和,宪法不承认他们,法律压制他们;在英国,民主制反对贵族制的斗争就是穷人反对富人的斗争。英国所趋向的民主制是社会的民主制。单纯的民主制并不能治愈社会的痼疾。民主制的平等是空中楼阁,穷人反对富人的斗争不能在民主制或单是政治的基础上完成。因此这个阶段只是一个过渡,只是最后一种纯粹政治的手段,这一手段还需要加以试验,但从其中马上就会发展出一种新的因素,一种超出现行政治范围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社会主义的原则。”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这里民主同少数服从多数不是一个含义。在资本主义社会,首先是被剥削者的多数服从剥削者的少数,服从少数剥削者组成的国家政权。资本主义的民主,从根本上说来,是少数剥削者的民主,是在剥削者之间的少数服从多数。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是人民的民主,是占公民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的人民的民主。民主是阶级的、具体的民主,世界上决没有超阶级的、抽象的所谓一般民主。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指出,无产阶级解放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通过民主的国家制度达到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社会主义同社会主义民主是不可分的,社会主义法律同社会主义民主是相伴而生,相随而在的社会现象。社会主义民主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重要特征。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历史使命,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又必然要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国家。邓小平早在*年就说过,我们的党和人民浴血奋斗多年,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这个制度还不完善,又遭到了破坏,但是无论如何,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这是资本主义所绝对不可能做到的。在同年年底,他还说过,我们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
无产阶级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为此,必须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要提高和激发广大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要真正提高和激发广大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人民必须真正当家做主,必须发展和完善人民民主制度。
我们依法治国的主体必须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不可能是少数人治多数人,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即我国人民民主同一切专制和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区别。因为创造社会历史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当然,在此并没有否认领袖人物和个别领导人在历史上所起的进步作用和应有的地位,但是,只有领导者真正实际上是代表人民,代表历史前进的方向,才能发挥其推动历史前进的作用,才能被群众所肯定和称道。治国的客体,是人们的行为和活动,包括所有公民的行为和活动,但重点是国家机关和各级领导人的行为和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做主,而不是少数人“为人民做主”;才能从根本上清除“救世主”思想和少数英雄人物创造历史的历史唯心史观。这就不但要求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还要求制度和法律的民主化。应该认为,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同制度和法律的民主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无前者,很可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和独裁,无后者,很可能导致专制和。
以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长期浴血奋战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中国人民翻身做了主人,有了民主;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中,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由于没有自觉地、系统地把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直至导致“”践踏民主的悲剧的发生,为此我们整个民族付出了沉重代价。为了巩固和发展我们已经取得的民主,必须厉行法治,使社会主义的各项法律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只要我们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遇事同群众商量,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就能防止脱离群众的现象发生,就能避免和及时纠正损害人民民主的错误。只有这样的法治,才能是社会主义的法治,人民的各项民利才有确实可靠的保障,才能使国家避免动乱,保持长治久安。
社会主义的法治必须和只能体现和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绝不能为个人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提供根据和予以保护,因为保护了资产阶级民主就必定妨碍了社会主义民主。如果我们国家的法治脱离了“四项基本原则”这个前提,就必定要么沦为资产阶级的法治,要么沦为封建专制。所以,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国家。”并且再次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以及扩大基层民主作为健全民主制度的任务加以规定。当然,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任务。
社会主义法律的第二个特征,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经济根基、目的追求和根本任务;社会主义法律必须确认、维护和保障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
任何一个社会的上层建筑都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而任何社会上层建筑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对于决定它的基础发生作用和产生影响,如果对于自己的基础不发生作用和影响,那么上层建筑就是多余的。问题在于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在什么方向上起作用和如何起作用以及起作用的程度。对于社会主义法律来说,它必须确认、维护和保障的社会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内容应该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有清醒的头脑。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社会实际,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产品分配的方式,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它是一切社会关系形成的条件和前提,它的性质决定一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它是生产关系根本变革的基本因素和内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最本质和最重要特征,它是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核心内容和原则基础。
马克思在《*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在科学共产主义的最伟大的纲领性文件《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写道:“在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并且,在他俩人合写的*年俄文版序言中指出:“《共产主义宣言》的任务,是宣告现代资产阶级所有制必然灭亡。”
列宁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并且把马克思主义付诸于实践。他写道:“现在的阶级统治表现在什么地方呢?无产阶级的统治表现在废除了地主和资本家的所有制。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的共和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所有制这一点上。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有权在历史上存在,所以争取到了这个权利,就是因为废除了这一所有制不是仅仅在纸上写写而已。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废除并彻底破坏了这一所有制,阶级统治也就表现在这里。首先就表现在所有制问题上。我们实际解决了所有制问题,这样也就保证了阶级统治。”他又进一步指出,当一个阶级取代了另一个阶级的时候,它也改变了同所有制的关系。资产阶级取代封建主义之后,也就改变了同所有制的关系;资产阶级的宪法说,‘拥有财产的人和乞丐是平等的’,这就是资产阶级的自由。这种‘平等’把国家统治权交给了资本家阶级。
作为继承、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和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同志在七十年代的一次谈话中,指出,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跟资本主义的差别,与资本主义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早在五十年代就认为,私有制的改变是一个根本的变化。所以他认为,我们在制度方面,首先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第二是上层建筑。他曾经谈到,他注意更多的是生产关系方面的变革。
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思想,在纠正同志晚年“左”的错误和继续探索我国社会主义的道路的过程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他在*年说道:“总之,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原则。从长远说,最终是过渡到共产主义。”他一再强调,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他还明确指出,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他还断定,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在回答实行开放政策是否同过去的传统相违背的问题时,提醒人们注意,“好的传统必须保留”,过去行之有效的东西,我们必须坚持,特别是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稍后,又谈到,我们坚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原则。我们坚持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学习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方针。我们努力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也就是说,我们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
邓小平还实事求是地评价了建国后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取得的成绩。他说,建国后,我们在农村进行了和合作化,在城市进行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都干得很好。三十年来,不管我们做了多少蠢事,我们毕竟在工农业和科学技术方面打下了一个初步的基础,也就是说,有了一个向四个现代化前进的阵地。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才大大提高的。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于建国以来的三十二年的基本估计所写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变革,是我国今后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改革开放,我们有计划地利用外资,发展一部分个体经济,都是服从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个总要求的。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好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开放、搞活、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目的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个体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济和外资经济,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还是为了发展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增强公有制经济的实力。同时,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创造的财富,第一归国家,第二归人民,不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
正如有的学者正确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人们在生产中的平等互助关系和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再简单一点说,就是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社会主义法律必须反映和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分配首先是生产条件的分配,生产资料在谁手里,这是决定性的问题,是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消费资料的分配。所以,邓小平说,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就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如果说资本主义社会的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内容可以归结为私有制,那么,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内容就可以归结为公有制。列宁曾经说过“私有制使人分裂,而劳动使人团结”,那么,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所形成的人们的团结就会变成巨大的社会生产力。
许多原社会主义国家中,说什么全民所有制实际成了“无人所有制”,无人负责现象“比比皆是”,“效率低下,不利于科技发展”,“严重阻碍了人们的积极性的发挥”等等。于是在一片声讨公有制的喧嚣声中,宪法的修改就取消了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公有制的特别保护,用什么“平等”地保护各种所有制,既保护公有制,也保护私有制取而代之,有的笼而统之地写上“保护所有制”,有的极个别国家裸地规定“维护私有制”。结果,原来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公有财产被少数人侵吞了,化公为私了,导致了两极分化,形成了贫富悬殊,产生了新的资产阶级,这就从根本上背弃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正好验证了邓小平给予我们的告诫的真理性和可能性:“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社会主义法律以确认、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维护、巩固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根本任务和历史使命。
社会主义法律的第三个特征,无产阶级政党的是社会主义法律的领导力量,必要条件和成败关键;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有无产阶级政党即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领导力量和关键所在。
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性质和历史任务所决定的,它是社会主义法律的优势和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当代,坚持、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关键所在,也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和人民长期慎重选择的结果,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社会主义的今天,也就没有我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是历史所一再证明了的。社会主义国家由无产阶级的政党领导,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政党理论所反复强调的基本原理。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国家、政党学说,提出“在我国,国家政权的一切政治经济工作都由工人阶级觉悟的先锋队共产党领导。”指出过“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这样一个核心,社会主义事业就不能胜利。”邓小平在1979年强调指出,列宁关于无产阶级必须有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这个真理,现在仍然有效。他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没有共产党的领导,肯定天下大乱,四分五裂。历史事实证明了这一点。要建设社会主义,没有共产党的领导是不可能的。我们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领导。这是我们立党立国和团结全国人民奋斗的根本。”(第3卷第324页),他同时还强调说,我们的改革不能离开社会主义道路,不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这两点是相互联系的,是一个问题。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道路。并且强调指出,我们改革要达到一个总的目的,是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有利于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生产力。在谈到我们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和其他社会主义的做法时,他明确指出,不能丢掉我们制度的优越性,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我们的优越性。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否定党的领导,十亿人民没有凝聚的中心,党也就丧失了战斗力,那样的党连个群众团体也不如了,怎么领导人民搞建设?”
邓小平早在六十年代就说过,一个国家的革命,核心问题是党,有了一个好党才能引导革命走向胜利。革命胜利后,搞社会主义也要有个好党,否则胜利就靠不住。这说明仅仅有党的领导还不够,还必须是个“好党”来领导,要使党保持为一个好的党,这就是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改进党的作风;问题是党要善于领导,要不断地改善领导,才能加强领导。这是他曾经一再强调的作为实现和伴随社会主义现代化整个过程的四个保证之一的内容,即党的建设,党的组织和作风的整顿。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统一不可分的,离开坚持谈改善是错误的,离开改善谈坚持也是片面的。
同志对于西方资产阶级多党制曾经说过:“西方的两党制,这一党在台上,那一党在台下。但是这种所谓两党制不过是维护资产阶级的一种方法,它绝不能保障劳动人民的自由权利。”邓小平也说:“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有什么好处?那种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互相倾轧的竞争状态所决定的,它们谁也不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并在回答有人借口我们党犯过错误,从而否定党的领导时说,我们党也犯过严重错误,但是总还是由我们党自己纠正的,不是别的力量来纠正的。何况任何政党和任何个人错误都是不可避免的。邓小平提出,我们坚持共产党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现在提出党政分开,但不管怎样还是共产党领导,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对于党内外任何企图削弱、动摇、取消、反对党的领导的倾向,必须进行批评、教育以至必要的斗争。他认为这是四个现代化能否实现的关键。
“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要有共产党的领导,那么社会主义法律必须确认、体现、保证和规范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
否定和取消无产阶级政党即共产党的领导,导致无产阶级的国家和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的改变,出现资本主义的复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最为惨痛的一个教训。许多原社会主义国家,在内外敌对势力的支持、煽动下,把自己国家的无产阶级政党的历史说得一无是处,一团漆黑,对自己党的领袖极力歪曲、丑化和诋毁,把社会主义的历史功绩一笔抹杀、极力诋毁;昔日的民族英雄变成了历史的罪人,社会主义革命的敌人却受到极力的美化和颂扬。结果,在颠倒正义和邪恶、混淆黑白和是非的闹剧中,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被否定了。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和辩护士布热津斯基就写道: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存在一种致命缺点。这种缺点就叫共产党。”于是,许多国家的宪法就取消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规定,公开确认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结果,这些政党互相争斗,互相倾轧,遭难的却是广大人民群众。在我国也有一种声音,说什么只要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确实,在我国只要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会有资本主义的法治,但是能够有社会主义的法治。同志最近再次强调:“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绝不能照搬西方的多党制,不能搞三权分立。两院制那一套。……以为发扬民主、强调法制就不需要党的领导,这是错误的。”
新的时代和任务,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错综复杂的国际和国内斗争,中国共产党面临着新的历史的挑战和机遇,她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历史任务是空前的伟大和艰难。但是,我党自身状况的不适应,并没有引起全党上下应有的高度的重视和清醒的自觉。思想上,国家观念谈薄,对社会主义前途发生困惑和动摇;组织上,软弱涣散,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实行问题不小;作风上,思想严重,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谈化,,腐败现象的严重存在。所有这些,致使党的威信、威望,党群关系,党的凝聚力,受到严重损伤。所以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进一步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是一个迫在眉睫的任务。邓小平告诫说,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并且提出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著名原则。“依法治国”同“依纪治党”是统一的不可分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可以说依法治国也就包括了依法治党的含义,但是,仅仅提依法治党还远远不够,因为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成员的党员和党的组织,他们行为和活动的标准应该和必须比法律规定要求得高,因为法律是对于一般公民而言的,而党员和党的组织除了模范地遵守法律外,还要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不从严治党,就很难依法治国,因为我们的党是执政党,是领导党。要从严治党,必须首先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做起,因为他们最有资格和条件腐败。依法治国,重在治“吏”,尤其是治那些党内之“吏”,特别是那些掌握大权实权、地位高和影响大的“吏”。还是邓小平说得好:“对我们来说,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
社会主义法律的第四个特征,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支柱;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方针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思想文化特征。
社会主义的法治所依之法,包括宪法和一切法律形式,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统一,两者紧密结合,同步推进,相辅相成。仅仅提依法治国,而没有包括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就没有我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马克思主义是关于客观世界发展规律的科学,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最强大的思想武器。我国法治只有坚持以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才能是社会主义的法治,才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因就在于,“邓小平理论是指导中国人民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理论。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二十年的历史完全证明了的真理。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支柱。
邓小平同志说过:“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的建设也要受破坏,走弯路。光靠物质条件,我们的革命和建设都不可能胜利。过去我们党无论怎么弱小,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一直有强大的战斗力,因为我们有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有了共同的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都是我们的真正优势。”现实生活也从反面完全验证了这一真理,即党内那些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和腐败分子,无一不是丧失了对于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所以,邓小平告诫我们:“没有这种精神文明,没有共产主义思想,没有共产主义道德,怎么能建设社会主义?党和政府愈是实行各项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党员尤其是党的高级负责干部,就愈要高度重视、愈要身体力行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
历史和现实的实践一再证明,单纯的法律或者单纯的教育都不是万能的,只有两者紧密结合和有机配合,才能真正从根本上提高人的素质,解决社会问题。我国古代孔子就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因为,法律是调整人的外部行为的,而道德是调整人的内心世界的;但是,外部行为是由内心世界来支配的。也正如法国思想家马布里指出的:“道德犹如哨兵,它保卫着法律,不叫任何人侵犯;相反地,如果缺乏道德,就会使人忘记或忽视法律。”克雷洛夫寓言道:“无论订出怎样的规则和章程,一旦掌握在丧尽天良者的手中,明明针对着他们的条文,他们也会想出诡计来,把它变成不起作用的条文的。”(《野兽的会议》)“法律决不会使人变得更正直;好心人通过尊重法律,也会逐渐变成为不正义之人。”这些话,虽然有些偏颇,但是其中也道出了一个真理,就是说道德教育和法律手段都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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