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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机制之不足与改进

浅析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机制之不足与改进

随着科技和贸易的发展,智力成果在贸易中已经很普遍,并且低廉的模仿成本使得假冒商品涌入国际市场,不论从国家、企业还是个人来说,打击假冒产品,保护知识产权都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现行的海关边境保护制度从无到有,的确发展的很快,有着很多的合理性,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智力成果越来越多的体现在商品中,知识产权贸易成为了和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并驾齐驱的三大支柱之一,然而知识产权本身是无形,其模仿成本的低廉和巨大的利益驱动,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剧增,据估计,每年全世界假冒货物产值占世界贸易额的5%,约1000~1200亿美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又叫知识产权的进出境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或知识产权的边境执法。总的来说,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意义在于以下几点:

1 有利于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

假冒商品进入流通不仅影响了正常商品的供给和需求,给进口和出口业务带来阻碍,同时侵权活动的泛滥又可能引发经济制裁,导致国际关系不和谐。所以维护合法商品的进口和出口业务,打击侵权活动从而为稳定国家的进出口秩序,是海关边境执法应当关注的。

2 阻止了侵权的蔓延,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

海关通过阻止侵权商品的进口,将侵权活动阻挡在国门之外,阻止了侵权进入流通领域,从而阻止了侵权行为的蔓延。侵权商品多数是假冒伪劣的商品,其在市场上的流通排挤了合法合格商品,所以假冒商品的进口会损害本国消费者利益,同时损害国内生产同类商品的生产者。

3 加强TRIPS协议下成员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从而促进经济贸易往来。

各个成员国在立法上对某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措施不尽相同,比如在商标权的期限保护上,有的国家长、有的国家短,或者有的国家保护、有的国家不保护某一智力成果,这些不一致往往会导致两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甚至引起更大的贸易摩擦和经济制裁。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对侵权进出口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这也就加

强了各国对侵权商品的打击力度,促进了经济贸易顺利进行。

4 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形象,保护名牌,吸引外资。

企业形象,主要来源于商标,商标权的保护正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的重点之一。2001年中国入世,海关也加大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据统计,入世以后,中国海关查获侵犯商标权的案件的数量增长速度达到30%,2005年,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件中涉及商标权的案件为1106件,占总案件的91.4%。海关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保护了国内知名品牌的利益,也吸引了大量的外国知名品牌。“MADE lN CHINA”一直被外国人理解为低劣低值品,主要是由于假冒伪劣商品大量冲击国际市场,所以做好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也有利于维护中国这个贸易大国的国际形象。

5 鼓励企业创新。

从微观角度看,没有健全的知识产权海关边境保护体制,企业不会创新,因为创新的成本巨大,如果其专利成果没有被合理保护的话,其他企业会以低廉的成本大量地模仿,严重损害创新企业的利益,使其丧失再度创新的动力。

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机制的不足

2004年我国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的实施办法》,海关新《条例》和《实施办法》,比起旧条例来说,做了一些改进,但是还是存在缺陷。其主要缺陷有:

1 担保和反担保条款均存在缺陷。

根据新《条例》14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这显然是对权利人放宽了要求,而且通常总担保也就是20万。所以对于几百万上千万的嫌疑货物,只用20万就可以达到扣押目的,这样规定显然存在权利滥用的缺陷。

另一方面,根据新《条例》第19条,“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此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在专利权上的权利滥用;但是对于版权和商标权,收发赁人不能通过交纳保证金提取扣押的货物,所以,知识产权权利人仍然是可以通过申请扣押货物,拖延时间来滥用权利。而我国90%以上的侵权案件是涉及商标权的,所以反担保规定的作用甚微。

2 处罚规定不够具体,有的缺乏可操作性。

新《条例》30条规定:“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规定走私罪时,偷逃关税达5万元人民币就构成走私嫌疑,而这里怎样的侵权行为构成犯罪并不是很明确。同时《刑法》对侵权知识产权的犯罪也只有生产、销售等方面的规定,没有对进出境侵权货物行为的规定。所以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可能会过轻,而不足够产生~定的威慑力。除此之外,考虑一些具体一点的问题,就更难找到法律依据,比如在处理大量侵权货物的时候,海关需要以销毁方式处理侵权货物时,销毁方式不明确。还有对一些新兴的专利问题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3 和相关国家、相关部门的合作欠缺。

近年来粤港海关之间知识产权机制经过一定的业务培训信息通报等方面改进已经基本有效。但根据广州海关对查处的侵权案件的流向分析,相当多进口侵权商品的目的地是美、加、日、韩和中东、非洲地区。因此加强国际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作用,对海关掌握保护工作的主动权和提高基层海关布控、查验的准确性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出境侵权知识侵权活动的一个环节,从源头上进行治理才是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海关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合作,从而直接打击侵权的源头。

4 通关速度和现行查验手段的矛盾。

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在迅猛发展,海关业务量也在迅猛增大。2006年,中国进出口总值近2万亿元,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运量超过20亿吨,海关审核的进出口报关单超过4000多万票。在现行的查验手段和监管设备一定的条件下,要证查验率和通关率不变,必然给海关在人员素质、手段和监管系统上提出了新的难题。

5 侵权行为越发隐蔽,执珐成本在增加。

侵权手段的隐蔽和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加大了海关执法难度,如伪报品名、货物混装、化整为零、变换包装、夹藏等。比如2005年广州海关查获侵犯“Prizer”商标权的药品竟然是夹藏在一份申报为“服装样品”邮件的箱底。这些侵权手法的使用,都给海关执法增加了难度,同时也增加了海关的成本,如海关在证据收集、当事人认定上,对涉案物品估价上成本都日益增加。

三、现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机制改进方案的构思

1、完善立法。

(1)平衡担保金,扩大反担保金适用的范围,比如适

当明确规定在侵权货物总值在20万元以上时,权利人应该提供的担保金额,而不是笼统的规定为10万元;应当合理限制总担保的使用范围,对于一般的中小企业,为了鼓励其保护知识产权,应当准予使用总担保,但是对于一些竞争力过强,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来说,总担保不应当经常使用。(2)扩大反担保的范围,把著作权和商标权共同列入可以通过收发货人提供等值担保提取货物的范围。(3)关于备案制度,允许在突况下简化备案程序,缩短备案时间,或者事后备案。(4)应该在具体层面上完善法律,比如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细则。(5)明确规定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2、加强和相关国家、相关部门的合作。

从国际合作角度看,由于侵权产品流动区域广、流通数量大、涉及环节复杂,加强国际合作才能从大范围有效遏制侵权活动的泛滥;同时即使侵权发生后,相关国家的协调合作才能妥善的处理侵权摩擦,不至于引发更大的风波。目前,中国政府已经与世界上30多个国际和地区政府签订了海关行政互助协定,其中都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合作内容。从国内合作角度看,知识产权的保护毕竟不是一个企业、一个海关的单方面保护就能起到作用的,而只有加强公安、法院、知识产权局、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才能建立综合的执法体系,从源头上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3、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改进海关执法手段,提高办事效率。

要有高效的边境执法,保证通关速度,又要面对日益隐蔽的侵权手段,必须要有高素质的人员,需要在一线官员的商品鉴别能力、信息通报能力和手段等等方面改进。可以定期举办知识产权强化培训班,请专家为关员讲授真伪商标、商品鉴别知识,增强关员的主动保护意识,同时提高一线关员发现和查获侵权案件的能力和技巧。同时可以采用更合理的执法手段,如通过实施风险分析,将执法力量重点放在侵权风险比较大的货物方面,以增加海关执法准确性,提高执法效率,同时避免因打击侵权延误合法货物的正常通关。此外,改进执法手段,提高办事效率也可以解决前面提到的备案麻烦的问题,毕竟备案也是海关实施保护的前提,所以提高备案的效率可以说是解决备案问题的根本原则。目前总署正在开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各海关都可以看到全国海关查获的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信息,提高案件信息的共享程度,提高办事效率。

4、加大宣铸力度,建立激励机制。

加大宣传,让定牌加工企业在接受业务时先审核定单企业是否真正具有商标权专利权,让广大的企业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这样既可以让他们主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可以让海关备案制度得到很好的实施。可以建立激励机制,调动权利入和有关人员的积极性,更有效的打击侵权活动。香港海关就设立了知识产权奖励基金,这种做法一旦形成了制度,不仅做起来简便,也能使海关和权利人积极配合,打击侵权,维护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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