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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看字库字体著作权保护相关争议

转载自知产力网,原文链接:[点击此处](https://www.zhichanli.com/article/1800.html) 近年来,随着字库字体的广泛应用和商业化运作,字库字体著作权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字库字体著作权的案件也逐渐增多。然而,这一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存在着一些争议和困惑,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首先,字库字体是否可以被保护?这是一个争议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才能享有著作权保护。对于字库字体,一些人认为它们缺乏独创性,只是一些常见的字形组合,因此不应享有著作权保护。然而,另一些人认为字库字体在设计和制作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具备了一定的独创性,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目前,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于字库字体的保护程度存在着一定的分歧。 其次,字库字体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字库字体的保护范围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困扰。一方面,一些法院认为字库字体仅仅是一种工具,只能受到较为狭窄的保护范围,即仅限于直接复制和使用字库字体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法院认为字库字体作为一个整体,具备较为广泛的保护范围,包括字形、字型、字间间距等方面。这种不一致的认定给著作权权利人和使用者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再次,字库字体的侵权认定存在难题。在实际判断中,对于字库字体的侵权行为的认定也存在难题。首先,字库字体的原创程度较低,其中的字形组合较为常见,因此很容易出现相似的字体。这给侵权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其次,由于字库字体的广泛应用,很难排除独立创作的可能性,即两个相似的字库字体可能是独立创作而非抄袭。因此,在判断侵权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避免误判。 最后,字库字体的权属归属问题也需要明确。在商业运作中,字库字体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在实践中,字库字体的权属归属问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有些字库字体由设计师独立创作并享有著作权,但也有很多字库字体是由公司或机构委托制作的。对于这些字库字体,其设计师与委托方之间的权属关系需要明确。同时,对于字库字体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的界定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综上所述,从司法实践看,字库字体著作权保护涉及到独创性认定、保护范围确定、侵权认定和权属归属等方面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护的边界,从而为字库字体著作权保护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保护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 朱玉子 李梦雪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5036字,阅读约需11分钟)


数字技术的进步及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共同催生了中文字库字体产业的兴起与发展,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随之而来,而技术及产业的发展无一例外总是先于法律规定,因此,围绕市场主体间的纠纷,司法实践之间、学界理论之间以及司法实践与学界理论彼此之间的争议也相伴而生。本文主要以相关案例为切入点梳理字体字库著作权保护相关争议、分析争议由来、探讨解决争议之路径,以期为计算机字库字体相关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些许参考。


自2003年我国首例字库字体著作权侵权案(方正诉潍坊文星案),到中易诉微软、方正诉宝洁、方正诉暴雪等颇具业界影响力的案件,再到去年的向佳红诉《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等,纵观近些年来计算机字库字体及其单字相关的侵权纠纷,不难看出该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计算机字库是否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2.计算机字库字体能否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3.字库字体中的单字能否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

一、

计算机字库是否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


方正诉潍坊文星案一审判决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方正兰亭V4.0是方正公司创作完成的计算机字库,是文字的数字化表现形式的集合。由各个文字的坐标数据和指令构成的字库可以被计算机执行,属于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受该条例的保护。”[1],而该案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持相反观点,认为:“字库中对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的描述并非计算机程序所指的指令,并且字库只能通过特定软件对其进行调用,本身并不能运行并产生某种结果,因此,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的文档。”[2]


在此之后,方正诉暴雪案一审、二审法院之间对于该问题的认定再次对立。一审法院延续了方正诉文星案二审法院的观点,否定了字库软件作品的属性[3],但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则作出相反的认定,认为:“诉争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其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4]。之后中易诉微软案2012年二审判决[5]亦延用了该观点。至此,关于计算机字库的法律属性争议暂告一段落,尽管目前依然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针对性的明确,但近几年有关字库字体侵权纠纷中已经很少涉及字库属性争议,理论界也几乎没有相关的探讨。


司法实践中,通常只有在对计算机字库中一种或多种字体整体使用的情形下(比如其他字库生产厂家直接复制使用字库软件、照排软件生产厂家直接将字库软件输入其印刷软件程序一并销售),才会涉及到计算机字库属性的认定。事实上,以上案件中计算机字库的法律属性之争其原因并不在于法律规定的缺位,而源于对现有法律规定理解的偏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第三条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此处并未要求相关代码化指令序列自行运行并产生某种结果,相反,代码化指令序列是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并进而得到某种结果。计算机字库格式内容系通过Truetype数字化字形描述技术形成的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6],可以被计算机执行并获得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效果,属于计算程序,理应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且将计算机字库作为软件作品进行整体保护,有利于遏制、减少字库的盗版侵权行为,有利于字库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7]。

二、

计算机字库字体能否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


方正诉潍坊文星案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字库中的字型是方正公司独立创作完成的文字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8]。方正诉暴雪案一审法院亦采纳了以上观点,但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一审法院在该问题上的认定结果,认为字库中“每款字体(字库)均由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9]”。另外,二审法院在该案中还区分了“印刷字库、“计算机字库”以及“经计算机字库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并认为“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关于计算机字库字体属性的争议,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不同于书法作品,《著作权法》并未明确字库字体的概念及其法律保护。


2.实际纠纷中,原告通常从保守角度,在同一案件中,主张不同客体的不同权利,但却并未明确不同客体之间的差异。比如在方正诉潍坊文星案件中,针对文星公司在其文星2000中嵌入方正兰亭字库的行为,方正主张文星公司同时侵犯字库软件著作权及字库字型著作权;在方正诉暴雪案中,原告一审及上诉中主张的权利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方正兰亭字库5款字体的著作权及其中每个汉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可见,原告的诉请中提及了几个客体,即字库、字体(字型)及单字,但不同客体的表现形式始终并未明确,不同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同一客体的表现形式认识不一与此不无关联。比如,方正诉潍坊文星案中,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认为字体“是由线条构成的”,而方正诉暴雪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字体是“由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


3.字库字体的整体使用与计算机字库的整体使用,其使用方式及使用效果具有很强的关联性(通过安装、复制字库可实现对字库字体的整体使用,而对字库字体的整体使用同时构成对字库的整体使用,比如方正诉暴雪案中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对字库字体的使用),从而易导致被使用客体(字库及字库字体)的混同。以致有的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字库及字库字体进行了区分(比如,方正诉潍坊文星案一审法院认为“方正公司作为方正兰亭V4.0字库的作者,对字库中的每个文字的字型以及由这些文字的数据坐标和指令程序构成的字库软件享有著作权。”[10]),而有的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并未实际区分字库及字库字体,而是在字库及字库字体中择一认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比如方正诉文星案二审法院在认定字体构成美术作品后,认为“字库中的坐标数据、函数算法与相应的字型是一一对应的,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在著作权法上,应作为一个作品给予保护[11]”;方正诉暴雪案二审法院在认定字库构成软件作品后,认为“每款字体(字库)均使用相关特定的数字函数……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12]”)。


由此可见,以上案例中关于字库字体属性的争议,其本质是字库字体表现形式的争议。如果将字库字体的表现形式理解为由线条构成的客体,那么当字库字体的线条、笔画粗细、曲直设计等能体现出独创性,则不能排除经设计的字库字体具有审美意义而获得美术作品保护的可能性;如果将字库字体的表现形式等同于用于计算机调用运行的指令或数据,则其必然不能获得美术作品的保护。

三、

字库字体中的单字能否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


方正诉暴雪案、方正诉宝洁案以及汉仪公司诉昆山笑巴喜案中各级法院针对中文字库字体单字可否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判定不一。


方正诉暴雪案二审法院的观点为:“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其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后产生的单个字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后尚能判定。”且“鉴于汉字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由于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在其游戏运行中使用上述汉字是对其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等功能的使用,无论前述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13]。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并未直接否定计算机字库字体中单字的可版权性,但同时也强调了单字的实用功能性,即无论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他人正当发挥汉字实用功能的行为不应当受到限制。


方正诉宝洁案一审法院认为:“因结构和笔画不可改变,单字所体现的风格有其局限性,故单字能够形成区别于其他字体的独特风格较为困难。……将其中的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据不足。”[14],因此认为涉案倩体单字“飘”“柔”不构成美术作品,而二审法院未对字库单字的法律属性进行认定,但肯定了汉字字库产品是以实用工具功能为主,以审美功能为辅的产品,进而从默示许可的角度(购买者对屏幕上显示的具体单字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认定宝洁公司等不构成侵权[15]。而在此之后的汉仪公司诉昆山笑巴喜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秀英字体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是用经过设计者设计的线条和结构,体现设计者创意思想的具体表达方式,这个过程凝聚着设计者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本案中涉及的“笑”“巴”“喜”三个汉字,其中‘笑”“喜”二字基本体现了原告创作该字体的笔画特征……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16]


尽管以上案件判决就字库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的认定结果不一,但从判决内容的具体表述来看,各审理法院均未直接、明确否认字库单字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毕竟《著作权法》第五条以穷尽列举的方式对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进行了一一排除,而字库字体并没有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外。)尤其是近年来,法院判决更倾向于对字库单字给予《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就理论界而言,字库单字能否构成美术作品的最大分歧在于独创性要件的认定上,当然,也有从公共利益平衡角度考量的。持反对意见的主要观点包括“单个字型其生成过程从始至终,都是劳动,没有创造行为[17]”、“字库设计中没有任何超越汉字本形设计的整体创作,故而字库单字不是书法作品[18]”、“对字库中的单字是否提供著作权保护将极大影响社会公众对文字的使用[19]”等;持肯定意见的主要观点包括“字库单字的创作过程、创作结果均体现了独创性,属于设计者们的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20]”、“将单字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被保护的不是其传情达意的文字涵义[21]”等。


判断字库字体单字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重点按照《著作权法》第三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关于作品/美术作品构成要件、尤其是独创性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判断。笔者认为,就字库单字的创作过程而言,从设计字型原稿到最终形成字体单字,都体现了字体设计者们对字体美感的把握、设计形态的取舍等。每一款字库字体单字的形成都已经不是一种简单的劳动投入,而是融入了设计者们的智力创作、经验技巧等,体现了设计者们主观的个性化的创意活动,属于设计者们的智力活动的创作成果。因此,字库字体单字可以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从近两三年字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看来,主张单字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诉请在多数情况下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22]),虽然个案判决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法院对待字库单字独创性问题的一般认识。


而就社会公众利益和字体设计企业的利益平衡问题,对字库单字给予著作权保护,并不会对汉字构成垄断:

1.对单字的著作权保护,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字体/字型,并不会造成对单字涵义的垄断,汉字传情达意的实用功能基本不会受影响。


2.公有领域的单字字体(比如宋体、楷体、黑体、仿宋等)基本可以满足一般使用者的使用需求,且在字体的选择上,使用者有完全的选择权,使用者可以自由选择免费字体或付费字体。


3.《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个人使用字库字体进行日常的表情达意的行为,可以考虑通过“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获得侵权豁免,且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个人使用字库字体引发的侵权案例。


尽管如此,我们不可忽略,与传统美术作品不同,中文字库字体除具有可供欣赏的艺术性功能外,还具有较明显的工具性功能,其使用频率之高、使用范围之广,是传统美术作品不可比拟的。因此,在认可单字美术作品属性的同时,也要注意单字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定价,以达到字体设计企业与使用者之间良性互动的双赢效果。


[①]参见(2003)一中民初字第04414号判决

[②]参见(2005)高民终字第00443号判决

[③]参见(2007)高民初字第1108号判决

[④]参见(2010)民三终字第6号判决

[⑤]参见(2010)高民终字第772号判决

[⑥] https://baike.so.com/doc/263424-278849.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8月4日

[⑦]参见《字库设计“铁杵磨成针” 产业亟待保护和规范》http://www.ce.cn/culture/whcyk/gundong/201108/17/t20110817_22626534.s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8月4日

[⑧]参见(2005)高民终字第00443号判决

[⑨]参见(2010)民三终字第6号判决

[⑩]参见(2003)一中民初字第04414号判决

[11]参见(2005)高民终字第00443号判决

[12]参见(2010)民三终字第6号判决

[13]参见(2010)民三终字第6号判决

[14]参见(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判决

[15]参见(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判决

[16]参见(2011)宁知民初字第60号判决

[17] 参见刘春田:《论方正“倩体字”的非艺术性》,《知识产权》2011年第5期

[18] 参见李琛:《计算机字库中单字著作权之伪证》,《知识产权》2011年第5期

[19] 参见芮松艳:《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兼评“方正诉宝洁”案》,《司法探讨》2011年第10期

[20] 参见冯刚:《中文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中国版权》2016年第2期

[21] 参见陶鑫良、张平:《具有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单字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法学》2011年第7期

[22] 参见:(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53号、(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766号、(2016)沪0110民初9621号、(2018)湘01民初523号、(2018)冀民终655号判决书。


特别策划 上期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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