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法律保护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以下这5大职业,可谓是"特殊人群",如遇到问题是不会被《劳动法》保护的。
保姆行业,非典型劳动关系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1500万名保姆,占整个农民工的十分之一以上。
保姆在工作中困境多多,比如休假权得不到落实、难以获得社会保险以及发生纠纷后维权难等问题。
现今多数家政公司为中介公司,都只充当着保姆与户主的中间人作用,为保姆与顾客介绍牵线。很多时候做一单生意可能只有上百元的利润,如果为保姆买医疗、养老等保险,每月至少得几百元,这笔钱家政公司是承担不起的。
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一些大型家政服务公司,为了改变保姆无保障这一现象,曾经尝试过员工化管理,即公司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让保姆成为公司员工,由公司购买社保。由于员工制的保姆出价比较高,很多雇主因嫌贵而不愿意请,而家政中介行业利润微薄,最后很多尝试员工化管理的公司都放弃了。
归根结底,保姆需要保障,由消费者来买单。
在法律上,保姆行业属于一种非典型劳动关系,雇主基本上都是个人,而不是家政公司。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雇主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这并不是说保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雇主和保姆双方直接商谈的,那么保姆的权益可以按照民法来操作。当事人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保险推销,委托代理关系
我们身边总会有几个"平安人"、保险"客户经理"。入职即经理,来了就是某某人,这是保险公司管理的常用套路。
据统计,保险公司入职0-3个月的大约占总人数的35%,4-6个月的占30%,7-12个月的占25%,一年以上的占百分之10%。这份数据说明,说一年内的流动率超过90%,由新入职人内部解决大部分保单,也是保险公司收益的保证。
在离职率如此高的行业,公司签下与每位劳动者的就业合同,基本也就离关门倒闭不远了。也衍生出了保险人"委托代理关系"。所谓的"平安人"、"太平洋人"、"高级客户经理"都不是所在公司的正式员工。他们的角色是独立的,只是是一头牵着着保险公司,一头牵着着被保险人的联络人而已。
很多保险员认为,自己每天到公司签到,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参加各种活动和培训,对保险公司文化深信不疑,虽然名义上与保险公司系代理关系,但实质上是劳动关系。
但是,情感归情感,法律规法律。
《保险法》第117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代理关系。从合同履行情况看,虽然保险公司要求员工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管理和监督,并参加有关培训,但这种管理和培训是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和提高保险代理人工作能力的需要,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管理和培训。保险人是实实在在不受《劳动法》保护的。
学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兼职打工,已经成为不少学生补充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的学生,假期打工挣钱可以负担一部分的学习生活费用。
但是我国却有规定,兼职不用签合同,也不用交社保。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很多在校大学生经常做些简单的兼职活,比如派发传单、超市促销,一般都按照工作时长结算工资。因学生的身份所限,在校学生实习和见习,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企业也喜欢用兼职学生,这样可节省开支。
正因为没有《劳动法》的保护,兼职人经常遇到侵犯自己利益的事情,比如拖欠工资,工伤赔偿纠纷等。建议相关部门在制定对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打工这方面的政策时,一方面要保障企业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对兼职学生利益的保护。
退休返聘,属于"劳务关系"
汪中全是广州一家国企的高管,年满6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一年后,因公司业务需要,汪中全被返聘成为开发部经理。
工作一段时间后,汪中全发现,公司其他人员享受的很多待遇都与他无缘。一年后,汪中全对公司发起劳动仲裁与诉讼,原因是公司未向其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未安排其带薪年休假。
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他。法官认为他的情况已不属于《劳动法的保护》,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劳动合同终止。且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原来王中全退休后,与单位的关系就成为了劳务关系。返聘期间,汪中全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仅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而其主张的加班费及带薪年休假,均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享有的权益。一边领着养老保险,一边还想要正常员工的法律保障,这在现实中是行不通的!
承包协议,并非劳动合同
包工头、承包商就是典型。
5年前,李家成经人介绍,与长沙一家宾馆签订协议,承包了宾馆餐饮部的垃圾清运工作,合同期限为5年。但是在这5年里,双方一直为一些细节问题争执不休。合同到期后,宾馆决定不再与李家成续签协议。
李家成觉得,这5年里,自己的团队一直为对方干活,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并未续签要给自己赔偿。他提起诉讼,要求宾馆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我国法律规定,承包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
李家成和宾馆的协议,没有写明为劳动合同,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从双方协议的内容上分析,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因此,李家成也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张经济补偿金。
类似李家成的这种情况,现实中还有很多,如河道维护、街道打扫、机场以及车站卫生承包等。很多人在承包工程或者其他工作之前,双方都会签订相关协议,但这种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些承包只是承揽合同关系,定期给劳动者支付报酬的合作关系,一旦出现报酬纠纷,也得不到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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