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为持续提升全市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石家庄市2022年秋冬季强化劣质散煤管控工作方案》的要求,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强化全市散煤管控工作,现发布相关事项如下:
一、禁止燃烧。凡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地区,严禁使用燃煤,其他区域请采用电力或清洁能源取暖。
二、禁止销售。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散煤的行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若拒不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止运输。除符合相关规定外,任何车辆不得运输散煤。入境及过境运煤车辆需携带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和《质检报告》,否则将依法劝返、查扣。
四、禁止储存。除用煤许可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严禁储存或囤积散煤,一经发现将全部没收,并进行溯源追查。
五、加强监管。对于用煤许可企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为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六、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拨打“0311-88581559”举报上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将按罚没散煤数值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乐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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