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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意经济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论创意经济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摘要:创意产业迅速发展崛起,创意经济的时代已经到来。这种全球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对我国的经济乃至整个社会势必将产生重大影响,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与促进创意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将为创意经济的良好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创意经济;知识产权;保护

进入二十一世纪,一个新鲜且充满想象力的新概念――创意经济,逐渐为大众所熟知。从政府到民间,创意的热潮开始涌动,创意产业迅速发展崛起,创意经济的时代已经到来。这既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新机遇,同时也是新挑战: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与推动创意经济的发展?政策的导向与扶持固然必不可少,但是完善的法律环境,尤其是健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才是推动创意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最有力保障。

一、创意经济及其特征

创意经济是在世界经济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全球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升级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理念。它是指发挥个人的创造力、技能以及才华,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与运用,实现财富与就业增长的创新型经济形态。可以发现,创意经济的本质就是以智力资源为依托的知识经济。在这种经济形态中,经济发展所依赖的核心资源是个人的创造力,而发展的动力则来源于知识的创造、传播以及应用,因此对知识产权的占有与交易必将构成创意经济的实质内容。与传统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形态相比较,创意经济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第一,创意经济的本质是知识经济。相对于以土地资源为基础的农业经济、以能源原材料为基础的工业经济而言,创意经济的基础是建立在知识与信息的生产、分配以及使用上的。知识与信息才是该经济形态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相应地,知识与信息的拥有者也将在经济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追求知识与信息成为社会成员的首要目标,而众多源于人的创造力、技能与才华,通过开发和运用知识产权,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即创意产业将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主要产业。

第二,创意经济的发展动力是创新。创新是指人的创造力,这是创意经济发展的驱动力。人们通过创造,研制生产出新的产品,开发拓展出新的市场,使创造财富的新机会不断涌现,从而推动创意产业的不断发展。而创意经济正是以创意产业的兴起与发展为支撑。脱离了创新,创意产业将失去前进的动力,创意经济的发展也将无从谈起。

第三,创意经济的发展基础是无形资源。农业经济、工业经济都是以土地、能源等物质资源为主要处理对象的经济形态,这些都属于有形资源。而创意经济则是以处理创新、创意、各种智力成果等无形资源为主的经济形态。这一形态的出现与无形资产在社会资产总量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有着直接关系。随着创意经济的到来,人的创造力、才华以及众多智力资源将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人类创造财富将开辟出一条新的途径。

二、创意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创意经济的本质是知识经济,发展动力来源于不断的创新,对智力、知识、信息等无形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对其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各种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与有力保护,才能激发人们源源不断地进行创新,从而为创意经济的发展提供充足动力。因此,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必将成为创意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中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

知识产权是科技、经济与法律相结合的产物,是指人们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精神领域创造的知识产品,即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为保护智力成果而从法律上赋予民事主体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权利等。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将会有力促进创意经济的快速发展,并将为其发展保驾护航。

首先,知识产权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智力成果持有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智力成果拥有排他性的专有权,从而抑制了他人对其智力成果的擅自使用。任何使用他人拥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的行为,都必须得到有关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同意与授权,而这种使用行为绝大部分又为有偿使用,因此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在智力成果作出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消耗能够得以收回甚至获利。这极大地提高了人们从事智力成果创造的积极性,尤其是在发明创新方面的积极性。这将为创意经济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

其次,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智力成果及时、广泛地应用于社会实践。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出于竞争的需要,人们总是倾向于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特别是发明创造中涉及的科学技术进行严加保密,从而导致了创新信息传播的滞后,不利于智力成果的及时推广与应用,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脱节。而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下,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智力成果享有排他的知识产权,依法将其智力成果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并不会影响权利人权利的行使。相反,这会使创新信息得以迅速传播,促进智力成果的商品化,扩大其在实际生产领域中的应用,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进步。

三、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时间较晚,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后才开始着手起草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但相关立法工作却发展迅速,相继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同时,我国还积极参与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谈判,加入了世界上几乎所有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是《WTO协议》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也是当今世界关于知识产权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国际协议,我国已基本建成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尽管如此,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知识产权立法方面仍存在一定空白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够全面、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力度不够、现有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仍存在一定差距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会使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应有作用大打折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完全到位,从而也会直接影响创意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与促进创意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完善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使之适应当今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完善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适时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本身具有非密封性,即新科技、新知识会不断出现,已有的权利体系也就不断地面临着新问题的挑战与冲击,新的知识产权的类型与内容应当不断地补充到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在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而创意经济所涉及的智力成果却远远不止这些,一些重要的高科技智力成果,如生物工程尚未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之列,而像集成电路也只是列为《著作权法》的一个保护对象,并未对其专门立法。此外,诸如科学发现、商业秘密等也未列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内。这显然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使新智力成果得到有效保护,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进行及时修改,逐步扩大保护范围。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加快制定和实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修改细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只是针对智力成果的基本分类而进行的,这种规定方法过于笼统。例如在专利保护中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统一为二十年,而事实上,不同类型的发明专利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例如计算机技术与制药工艺,前者更新速度快,保护期限不必很长;后者则必须经过临床实验和繁杂的审批程序才能上市,使用周期长,其保护期限理应长于前者。但是根据目前的立法,二者的保护期限却是一样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原有的十年、二十年等规定都是针对当时的社会发展情况制定的,现在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因此必须对知识产权中关于保护期限的规定进行修改,在不改变法律统一性的前提下,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种类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需要,确定具体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第三,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虽然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公民法制意识在不断提高。但由于各种客观原因,这种意识水平仍然处于比较低的状态,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意识相对更加薄弱。这种情况由我国盗版泛滥就可见一斑。因此必须在全民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针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更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程度。如前所述,我国知识产权在立法之初,就注重国际惯例,并修改相关法律力争与国际接轨。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快,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仍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显得不合时宜,必须进行修改与完善。例如,现行专利法规定中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没有实质审查环节、商标法规定中没有专门针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等。这些规定与国际公约的要求相差甚远,必将涉及到实际操作时国内立法与国际惯例不能协调一致的问题,这不利于国内创意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而无法良好融入世界经济的创意经济也必将发展有限、前景黯淡。因此我们必须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国际化程度,针对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发展趋势,修改、完善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体系。

作者单位: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经济管理系

参考文献:

[1]费安玲.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二版)[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1-10.

[2]李澍.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J].学术交流,2007(08):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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