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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角度下国防知识产权概念辨析

法理角度下国防知识产权概念辨析

摘要:国防知识产权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国防知识产权是国家战略高技术领域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国家战略威慑能力的重要体现,国家战略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之内和国家或地区间军事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必要前提。

关键词:国防;知识产权;概念;法理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二战以来,国防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战略高技术领域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国家战略威慑能力的重要体现,国家战略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之内和国家或地区间军事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必要前提[1]。我国对于国防知识产权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而在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之后,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开始成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专项任务之一。然后,对于何谓“国防知识产权”,迄今尚未有政策文件做出清晰的描述,国内学者的观点也是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界定,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一、现有关于国防知识产权定义的主要观点及其评析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国防知识产权的界定代表观点主要有:一是国防产生说。原国防科工委国防知识产权研究课题组认为:国防知识产权指在武器装备、军品研制、试验和生产中产生的知识产权[2]。二是国防专用说。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科技质量司刊文指出“国防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国家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直接投入资金形成的并用于国防目的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投入产生并专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知识产权”[3]。

分析上述观点,我们可以发现,虽然表述各有不同,但上述两种观点都确认了国防知识产权的两个基本属性:一是国防知识产权的本质是知识产权。两种观点都明确了国防知识产权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下位概念而存在的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二是国防知识产权具有鲜明的国防特性,两种观点都强调了国防知识产权区别与一般知识产权的根本属性是国防相关性,无论是国防产生、国防专用还是国防相关都将国防知识产权区别与一般知识产权的根本属性界定为国防相关性。

从批判的角度来说,第一种观点将国防知识产权的产生范围局限于国防科技工业领域,而完全排除其他工业系统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可现实是,随着我国国防事业的发展,非国防科技工业系统产生的知识产权开始越来越多的作用于国防事业,对国家和国防安全都有着不可轻视的重要影响,将这一部分排除出国防知识产权领域很显然是不符合国防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的。第二种观点是目前国家部门给出的唯一关于国防知识产权的定义,也是国内学者较为认可的。该观点认为国防知识产权必须专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笔者认为这是欠妥的,界定一种知识产权是否为国防知识产权,不应当仅仅以其投入源自何处、用途归于何方来决定,而更应该回到其产权本身,即衡量该知识产权对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否有影响以及影响如何。实践领域,在诸如核、航天、生化等领域中,都有很多技术是既适用于国防领域也适用于民用领域的两用技术,对国家和国防安全的影响同样十分重大,难道我们可以将这部分知识产权排除出国防知识产权领域而不进行保密管理吗?

二、法理角度下国防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

国防知识产权并不是我国现有立法中的概念,因此不属于拉兹所说的纯粹法律技术上的概念。但作为法定概念,国防知识产权是适用法律概念定义的一般方法和规则的。

从定义的目的来说,国防知识产权定义的目的在于寻求国防知识产权的本质,以期将之从一般知识产权中剥离出来,更好的加以保护和运用,从法理上讲,就是将国防知识产权界定在理智和立法上都可以把握和判断的范畴。

从定义的方法来看,由于国防知识产权的内容是随着时展不断变化的,而且其产生的领域和过程都是与一般知识产权相交叠的,很难予以准确的界定,故界定国防知识产权最适用的方法应该是属加种差,国防知识产权最近的属概念是“知识产权”,而“国防”是种差,即将“国防”界定出来,国防知识产权也就能被定义。

从定义的作用来看,黄茂荣先生认为法律概念应目的而生,为确保构建之概念能经济有效地实现其规范的目的,其建构、适用与调整自当心系该概念能经济有效实现预设之价值的功能。“概念的作用在于特定价值之承认、共识、贮藏,从而使之构成特定文化的一部分,产生减轻后来者为实现该特定价值所必需之思维以及说服的工作负担。” [4]国防知识产权的界定也应如此,应考察国防知识产权的设定目的,即其定义应围绕能高效地促进国防知识产权产生、保护、运用和管理等目的来进行界定。

依前所述,我们可以总结出国防知识产权定义的两条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属概念“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5]。同时,TRIPS和我国《民法通则》都通过立法明确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私权,所以国防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种概念,不应该突破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二是“国防”应理解为“国防相关”。国防知识产权区别于一般知识产权在于其国防特殊性,我们界定国防知识产权,不应着眼于知识产权的产生领域和运用领域,而应该回归该产权本身,即依据其是否与国防和国家安全相关来判断其是一般知识产权还是国防知识产权。

综上所述,笔者给出的关于国防知识产权的定义为:国防知识产权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完整的描述应该是:国防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涉及国防利益或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的智力活动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等依法享有的权利。

参考文献:

[1]缪蕾,戴少杰.正确把握国防知识产权的战略定位[J].科技,2008,8:40-41.

[2]蒋康铭,甘利人,林建成.国防知识产权研究[R].北京:国防科工委办公厅政研室,1996.

[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科技与质量司.国防知识产权研究[J].国防科技工业,2008,7:48.

[4]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66,72.

[5]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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