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十大举措
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十七大把“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这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强中华民族的综合国力、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软实力”是近年来风靡国际关系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不仅包括由经济、科技、军事等表现出来的“硬实力”,而且也包括文化、教育、意识形态、政治价值观、国民素养的影响力所体现出来的“软实力”。如果我们把文化理解为“人类一切精神活动及其结果的总和”的话,那么文化软实力这个概念既包括政治、外交、意识形态、价值体系,又包括哲学、法律、语言、宗教、艺术等等,所有这些东西所产生的综合影响力,就构成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
在当今世界,文化软实力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任何一个国家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就必须在不断提升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国防力量的同时,大力提高国家的文化软实力。
提高文化软实力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精心谋划。我们认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主要应当采取以下十个方面的重要举措∶
一是发展文化生产力。文化生产力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年马克思在《资本论》手稿中曾经把人类生产劳动的社会分工划分为人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工,这种分工造就了物质生产领域和精神生产领域的分离,于是社会生产分化为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在物质生产中创造物质产品的能力,形成了物质生产力;在精神生产中创造精神产品的能力,形成了精神生产力,也就是文化生产力。文化生产力是生产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能力。在现代社会化的大生产中,文化生产力以各种方式充分体现在生产过程中,成为直接的生产力。在大力发展物质生产力的同时,必须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文化体制改革是解决制约我国文化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根本途径。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方向,突破那些不适应时展需要的旧的文化观念的束缚,尽快建立健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新的文化体制,切实推动我国文化事业大繁荣大发展。
二是增强文化凝聚力。历史经验表明,任何一个国家要把全社会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都必须有一套与经济基础、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核心价值体系。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56个民族的大国,靠什么统一人们的思想、凝聚人们的力量呢?必须靠统一的指导思想、共同的理想信念、强大的精神支柱和基本的道德规范,也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如果没有这样的核心价值体系作统领,就会失去团结一致、共同奋斗的思想道德基础,就会导致人心涣散、社会混乱。为此,我们必须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核心任务,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豉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
三是强化文化感染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越来越呈现出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特点,人们的审美情趣、欣赏习惯、评价标准等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不同。在这种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准确把握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适应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的新需求,真实表现人民群众的喜怒哀乐,热情讴歌人民群众的精神仄乙貌,使我们的精神文化产品更好地反映人民的现实生活,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要善于运用现代技巧增强文化的表现力,不断创造新的文化样式,催生新的文化业态,实现题材、品种、风格和载体的极大丰富,使我们的文化更具吸引力和感染力。
四是增进文化传承力。深人挖掘和弘扬传统文化有益价值。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文化传统基础上进行的文化传承、变革与创新。如果离开传统、割断血脉,就会迷失方向、丧失根本。在全球化趋势深人发展的今天,必须充分认识我国传统文化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努力在继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铸造中华文化的新辉煌。要按照古为今用的原则,对丰厚的传统文化进行科学梳理、深入挖掘,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以传承,并不断发扬光大。
五是拓展文化吸纳力。每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都有自己的优势和长处,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学习和借鉴是文化发展的必要条件。中华文化胸襟博大、海纳百川,因兼收并蓄而丰富多彩,因博采众长而永葆活力。在日益开放的当今时代,文化的繁荣发展离不开同世界各种文明的对话。为此,我们要积极适应世界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的新趋势,着眼于中华文化的长远发展,以更加自信的心态、更加开阔的视野,吸纳百家优长、兼集八方精义,使中华文化不仅植根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沃土,而且符合世界发展进步的潮流。当然,学习借鉴并不是盲目模仿、照抄照搬。必须从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外来文化进行具体分析,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择善而从,既大胆吸收借鉴一切有利于我国文化建设的有益经验和优秀成果,又始终坚持自己的理念、信念和原则,有效抵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六是激发文化创造力。创新是文化的本质特征,是推动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不竭动力。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的文化创造潜能,使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拥有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要积极营造宽松和谐的文化发展环境,动员党政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文化建设,让一切文化创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文化创造的源泉充分涌流,让一切有志于文化创造的建设者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
九是扩大文化影响力。文化影响力是衡量和展示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因素。2014年5月,美国《新闻周刊》评选出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最具文化影响力的一些国家文化及其形象符号,其中代表中国的文化形象主要有∶汉语、北京故宫、长城、苏州园林、孔子、道教、孙子兵法、兵马俑、丝绸、瓷器、京剧、少林寺、功夫、西游记、针灸、中国烹饪等。由此可以看出,外国人对中国文化形象的了解更多的还是中国传统文化。为了扩大中国现当代文化的影响力,我们必须借助现代化的文化艺术形式和现代文化传播手段,创造出更多富于时代气息、体现中国特色的文化标志、文化符号和文化品牌,使现代中国文化尽快走出国门,影响世界!
十是加大文化保障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还要加大政策扶持、组织领导、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保障力度。要按照我国现代化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把文化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不断健全工作机制,改进领导方式,完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努力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综合管理;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扶持公益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等方面的政策,形成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政策体系;要进一步加大文化经费投入力度,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对文化建设的财政投入逐年增长;要不断创造条件、完善措施,推进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培养共程,努力造就一批名家大师、一批专业领军人物;要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参与文化建设,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的文化创造潜能,使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拥有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总之,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我们要顺应时代和社会发展需要,以更深刻的认识、更开阔的思路和更得力的措施,大力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切实把国家文化软实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
二、法制办解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日前,国务院通过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历史文化名域、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保持民族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由于一些地方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二是,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工作滞后,忽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整体保护,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
三是,保护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一些地万重升友、轻保护,不注重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新建“假古董”,造成许多历史建筑被损毁。
四是,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建筑年久失修,居住环境差,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五是,‘对于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保护办法。为此,国务院制定了该条例。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有利于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问∶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和批准,条例有哪些规定?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并规定了申报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是,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三是,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时申报。对符合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批准机关提出确定该城市、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建议。
四是,加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问∶保护规划是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条例对于保护规划作了哪些规定?如何保障制定保护规划的科学、民主和公开?
为了规范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保障制定保护规划的科学、民主和公开,条例具体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保护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时限和审批主体。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是,明确保护规划的内容、期限和编制程序。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三是,强调保护规划的权威性。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并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四是,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问∶目前由于一些地方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请问条例采取了哪些方面的措施加强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条例确立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实行整体保护的原则,强化了政府的保护责任,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重点加强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具体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是,强化政府的保护责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三是,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四是,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进行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活动的,应当制定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是,明确对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要求。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并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同时,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明确了审批程序,要求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六是,强化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对历史建筑原则上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问∶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造成破坏的行为,条例设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为了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有效遏制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对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注重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律责任的多样化。
一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违法审批以及其他渎职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对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以及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等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罚款。
三是,区分违法行为的不同主体,对单位违法行为和个人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
四是,把行政处罚与承担民事责任相结合。在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同时,明确违法者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增加其违法成本。
此外,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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