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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5大職業不受《勞動法》保護!

雖說法律保護就業者的合法權益,但是以下這5大職業,可謂是"特殊人群",如遇到問題是不會被《勞動法》保護的。

保母行業,非典型勞動關係

根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約有1500萬名保姆,佔整個移工的十分之一以上。

保母在工作上困境多多,例如休假權無法落實、難以獲得社會保險以及發生糾紛後維權難等問題。

現今多數家事公司為中介公司,都只扮演保母與戶主的中間人作用,為保母與顧客介紹牽線。很多時候做單生意可能只有上百元的利潤,如果為保母買醫療、養老等保險,每月至少得幾百元,這筆錢家政公司是承擔不起的。

北京、上海、廣州等地一些大型家政服務公司,為了改變保姆無保障這一現象,曾經嘗試過員工化管理,即公司與保姆簽訂勞動合同,讓保姆成為公司員工,由公司購買社保。由於員工製的保母出價比較高,很多雇主因嫌貴而不願意請,而家事仲介行業利潤微薄,最後很多嘗試員工化管理的公司都放棄了。

歸根究底,保母需要保障,由消費者來買單。

在法律上,保母產業屬於一種非典型勞動關係,雇主基本上都是個人,而不是家事公司。依照勞動法、勞動契約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與個人建立勞動關係。因此,雇主無法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雇主。

這並不是說保母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是雇主和保母雙方直接商談的,那麼保母的權益可以依照民法來操作。當事人可以以侵權、契約違約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保險推銷,委託代理關係

我們身邊總會有幾個"平安人"、保險"客戶經理"。入職即經理,來了就是某某人,這是保險公司管理的常用套路。

根據統計,保險公司入職0-3個月的大約佔總人數的35%,4-6個月的佔30%,7-12個月的佔25%,一年以上的佔百分之10 %。這份數據說明,說一年內的流動率超過90%,由新入職人內部解決大部分保單,也是保險公司收益的保證。

在離職率如此高的行業,公司簽下與每位勞工的就業合同,基本上也就離關門倒閉不遠了。也衍生出了保險人"委託代理關係"。所謂的"平安人"、"太平洋人"、"高級客戶經理"都不是所在公司的正式員工。他們的角色是獨立的,只是一頭牽著保險公司,一頭牽著被保險人的聯絡人。

許多保險員認為,自己每天到公司簽到,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監督,參加各種活動和培訓,對保險公司文化深信不疑,雖然名義上與保險公司係代理關係,但實質上是勞動關係。

但是,情感歸情感,法律規法律。

《保險法》第117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屬於民事代理關係。從合約履行情況來看,雖然保險公司要求員工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管理和監督,並參加有關培訓,但這種管理和培訓是保險公司拓展業務和提高保險代理人工作能力的需要,不能等同於勞動合約中雇主和勞動者管理和訓練。保險人是實實在不受《勞動法》保護的。

學生兼職,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

兼職打工,已經成為不少學生補充個人收入的主要來源,尤其是一些貧困地區的學生,假期打工賺錢可以負擔一部分的學習生活費用。

但是我國有規定,兼職不用簽合同,也不用繳社保。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約。"

許多在校大學生常做些簡單的兼職活,例如派發傳單、超市促銷,一般都依照工作時長結算薪水。因學生的身份所限,在校學生實習和見習,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用人單位不必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必為其購買社保,企業也喜歡用兼職學生,這樣可節省開支。

正因為沒有《勞動法》的保護,兼職人常遇到侵犯自己利益的事情,例如拖欠工資,工傷賠償糾紛等。建議相關部門在製定對學生利用業餘時間打工這方面的政策時,一方面要保障企業的利益,同時也要考慮對兼職學生利益的保護。

退休返聘,屬於"勞務關係"

汪中全是廣州一家國企的高階主管,年滿60歲辦理退休手續。一年後,因公司業務需要,汪中全被返聘成為開發部經理。

工作一段時間後,汪中全發現,公司其他人員享有的許多待遇都與他無緣。一年後,汪中全對公司發動勞動仲裁與訴訟,原因是公司未向其支付延時加班工資、未安排其帶薪年休假。

但是法院並沒有支持他。法官認為他的情況已不屬於《勞動法的保護》,法律規定,勞工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勞動契約終止。且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雇主與其招用的已經享有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原來王中全退休後,與單位的關係就變成了勞務關係。返聘期間,汪中全已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僅能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務關係,而其主張的加班費及帶薪年休假,均是勞動者基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所享有的權益。一邊領著養老保險,一邊還想要正常員工的法律保障,這在現實中是行不通的!

承包協議,並非勞動合約

包工頭、承包商就是典型。

5年前,李家成經人介紹,與長沙一家賓館簽訂協議,承包了賓館餐飲部的垃圾清運工作,合約期限為5年。但在這5年裡,雙方一直為一些細節問題爭執不休。合約到期後,賓館決定不再與李家成續約協議。

李家成覺得,這5年裡,自己的團隊一直為對方幹活,是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並未續簽要給自己賠償。他提起訴訟,要求賓館支付勞動合約到期終止未續約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我國法律規定,承包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不受勞動法保護。

李家成和賓館的協議,沒有寫明為勞動合同,雙方間的法律關係並非勞動關係。從雙方協議的內容上分析,更接近承攬合約關係,即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關係。因此,李家成也不能依據勞動法、勞動契約法等法律主張經濟補償金。

類似李家成的這種情況,現實中還有很多,如河道維護、街道打掃、機場以及車站衛生承包等。很多人在承包工程或其他工作之前,雙方都會簽訂相關協議,但這種協議並不是勞動合同,雙方之間也不存在勞動關係,這些承包只是承攬合同關係,定期給勞動者支付報酬的合作關係,一旦出現報酬糾紛,也得不到勞動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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