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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考公」無單位同意,何時全面落實?

作者:呂京笏

11月24日,針對網友「建議取消企業考生報考公務員時的同意報考證明」的留言,四川南充市委組織部回复稱,南充市下半年公務員招錄,已不要求企業人員提供同意報考的證明,今後則將根據省上要求和招錄機關實際需要而定。不少網友紛紛表示,「終於等到了這一天」「希望我們當地也能學習一下」。

一般來說,在職公考生筆試通過後,需在面試資格複審環節向招錄單位提供原單位同意報考證明。其目的是為了儘早確認在考察階段,招錄單位可以方便調閱考生檔案,以及考生將來一旦被錄用,能夠順利並及時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避免原單位不同意報考人員辭職,造成職位浪費,影響招錄單位和其他考生的利益。

然而,這樣的規定卻成為了許多考生準備路上繞不過的「攔路虎」。 「現單位不給開公務員考試同意報考證明怎麼辦」等問題,常出現在各路社交媒體之上,每次都能引起眾多網友的強烈共鳴;也有網友表示不敢跟單位要證明,擔心一旦面試不過,還得罪了原單位的領導,到最後竹籃打水一場空;還有一位報考事業單位的網友在去年求助稱,原單位一開始口頭答應了開證明,到資格復審時卻突然改口,把自己置於兩難的尷尬境地。

其實,關於在職考生是否必須提供原單位同意報考證明的爭議,核心還是單位與員工之間的權力邊界問題,即原單位是否有權阻攔員工辭職換工作,不給開具「同意報考證明」。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通知雇主」。如此說來,法律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只需要履行提前告知的義務,用人單位就應該且必須同意員工考公,而不是將此作為強行拴住員工的繩索。

此外,強制要求考生提交同意報考證明,不僅容易把考生置於相對於原單位的弱勢地位,還存在著「責任錯位」問題,即本是考生與原單位之間應該處理的事情,卻被轉嫁到了考生與考公接收端之間,既增加了報考難度,還會降低考公工作的整體運作效率。因此,有網友在建議「取消同意報考證明」時便表示,四川全省大多數市州已經取消了除在試用期人員的同意報考證明,這是減少各種證明的必然趨勢,也是簡政放權的具體體現。

根據《公務員法》第24條規定: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機關負責組織。除四川外,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也在今年4月14日回覆網民類似問題時表示,《內蒙古自治區黨政群機關2021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簡章》中明確,對於招考職位要求具有工作經歷的,在資格初審、筆試環節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明,為保證符合招考條件的考生公平競爭,報考要求工作經歷職位的考生須在資格複審環節提供本人所在單位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但不需要提供單位同意報考證明。

說到底,在職考公是一個涉及原單位、考生、接收單位三方利益的嚴肅行為,應當各司其職,履行好義務、維護好權利。要解決好「同意報考證明」留下的痛點,首先需要考生與原企業嚴格遵守《勞動法》規定,依法辦理離職解聘;接收單位與其他相關部門也應與時俱進、主動作為、靈活調整,在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搬走在職考公路上的「絆腳石」。 (呂京笏)

資料來源: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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