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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法官眼裡「完美買賣合約」的10個要素

「買賣合約」是商事活動中最常見的合約類型之一,同時也是司法機關處理合約糾紛案件的重要佐證。審判實務證明,買賣契約訂定不規範是引發爭議的主要原因。



那麼

在法官眼裡

一份「完美的買賣合約」

應該是怎樣的

一起來看看吧



01

合約的標題要寫對


明確雙方買賣契約的關係,是一件很重要的事。隨著經濟的發展,顧客對產品有了更多個性化的客製化需求,特別是在裝飾裝修、家具購買領域,往往會出現「承攬合約」要素和「買賣合約」要素競合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該規定賦予了定作人單方解除承攬合約的權利,而承攬人的損失往往很難完全舉證證明,這就導致「賣家」在遇到「買家」毀約時難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如果雙方合約關係不明確,就需要司法機關透過合約的具體情形裁判來確定雙方的合約性質。如果合約標題明確,再加上合約條款進一步明確合約關係,則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雙方在這個問題上產生分歧。


所以在標題中,建議盡量使用「買賣」 「購銷」等字樣,避免出現「加工」 「定作」 「承攬」等元素。


02

合約條款要齊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規定:「買賣契約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品質、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與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與方法、結算方式、合約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因此,合約條款可以完整或部分參照法律規定進行編撰,合約條款編撰得越細緻詳盡,在出現各種狀況時,雙方產生糾紛的機率就越低。


03

合約主體要清晰


“買方”和“賣方”,是法律中“買受人”和“出賣人”的通俗表示。釐清契約主體是明確契約中雙方權利義務的前提。因此,訂立合約時,雙方均應注意買賣雙方的名稱,最好以合約條款的形式明確,並確保與合約落款簽字、捺印一致。


04

合約標的物描述盡可能詳細< /strong>


在司法實務中,因貨物不明確造成糾紛的情形不在少數。關於產品名稱、型號、數量、外觀、以及尺寸,在訂立合約時應盡量說清楚、寫詳盡,以非行業內的人閱讀標的物名稱不會產生歧義為佳。如貨物名稱型號不足以明確的,可在製作合約時隨附樣品照片。


05

標的物的品質/技術標準要明確


在明確標的物之後,也應明確買賣契約標的物的品質/技術標準。部分商品存在多個產品品質/技術標準的,買賣雙方應當明確約定合約標的物的標準,進而在後續標的物交付後,買方履行檢驗義務時雙方有據可依。


06

履行期限及履行地點要清楚< /strong>


履行期限即交貨期,賣方應依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貨期限的,賣方可以在該交貨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01

關於履行期限


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任何一方當事人必須接受契約約定。對於履行期限屆滿後一方當事人仍不履行交貨或付款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但並非只有等到履行期限屆滿之後不履行合約義務的一方才需承擔違約責任。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若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約義務,同樣要承擔「預期違約」的違約責任。

02

關於履行地點


履行地點並不當然等同於標的物交付地點,建議透過合約條款的形式進行約定。


第一,賣方應依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同時盡量避免收貨人與買受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事先約定由第三方收貨,最好在訂立合約時註明。如事先未約定,在交貨時出賣方發現收貨人與買受人不一致,最好透過可以留證的方式與買受人進行確認再交付貨物。


第二,明確約定「契約履行地」在某某地方,一來可以為自己爭取到地方法院的管轄權,二來也降低了今後管轄異議發生的可能性。


07

「驗貨期」(買受人的檢驗通知義務)要約定


在司法實務中,賣方主張貨款後,買方提出品質異議進而產生糾紛的案件不在少數。除了上文提到的品質/技術標準需要明確外,「驗貨期」約定不明也是糾紛產生的一大因素。


01

< 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4F82C3; --tt-darkmode-bgcolor: #4F82C3;">對買方在接收貨品後

< 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4F82C3; --tt-darkmode-bgcolor: #4F82C3;">可以直接發現的瑕疵

即對方交付的貨物於風險轉移時“不符合約定性”,如數量短缺、型號不符、顏色有誤等,買方可拒絕簽收並應在收貨時檢驗並通知賣方。若未及時通知且買方已經在載明貨物品種、數量、規格等的收貨單上簽收的,視為推定買方已經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是有相關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02

< 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4F82C3; --tt-darkmode-bgcolor: #4F82C3;">買方收到貨品後

< span style="background-color: #4F82C3; --tt-darkmode-bgcolor: #4F82C3;">無法及時發現的「隱藏瑕疵」

其通知檢驗義務受到雙重除斥期間的限制,不僅要求買方在發現或應發現瑕疵之日起的合理期間通知賣方,還要求應在收到貨物之日起2年內通知。但對貨物有品質保證期的,適用品質保證期,不適用該2年的規定。


因此,在起草合約時最好將買方的檢驗通知期限寫清楚,超過該期限買方再向賣方主張外觀瑕疵的,賣方可拒絕承擔違約責任。


08

合約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


契約當事人可以約定解約的事由。解除契約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契約。如未作約定,契約的法定解除則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契約: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約目的;

(二)在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約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透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行使合約解除權的,當事人需要通知對方,合約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違約方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義務則合約自動解除的,違約方在該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合約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


09

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要明晰< /strong>


違約責任的約定,既是對雙方履行合約的一種制約手段,也是在出現違約情形後,守約方主張自己合法權利的依據。


關於違約責任的設定可由雙方協商,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均屬有效。例如:違約方可要求承擔實際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使用定金罰則、賠償損失、要求減少價款或報酬等。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10

格式條款要盡到提示說明義務


在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中,優勢地位方會提供格式條款合同,即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


首先,契約的格式條款應遵循公平原則來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再者,如遇到明顯減輕自身合約義務或加重對方合約義務的情形,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如果沒有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約的內容。



END


轉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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