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招:“小超市”蹭“大名頭”,“華聯超市”店招“撞衫”?法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PPT教程免费ppt模版下载-道格办公

“小超市”蹭“大名頭”,“華聯超市”店招“撞衫”?法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店招即商店的招牌,既是商家的名稱,也包含著商家的商譽,更重要的是商家可能對店招享有知識產權,由此也產生了許多真假「美猴王」的故事。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他人店招混淆視聽,容易誤導一般消費者,因而在不正當競爭中獲利,損害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日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店招「撞衫」的案件,一小超市未經授權在店招中使用「華聯超市」字樣,法院對此行為將怎樣認定?

華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大型連鎖超市上市公司,透過註冊取得了「華聯超市」商標專用權,具有較高知名度。華聯公司在上海某街發現一家並非其旗下,由某緣公司開設但店招卻為「杭州 華聯超市」的商超門市。華聯公司認為,某緣超市在店招中使用「華聯超市」字樣,與其註冊商標的突出部分構成實質性近似,故意攀附華聯公司知名度,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侵害了華聯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將某緣超市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要求某緣超市停止侵權,拆除招牌中的「華聯」文字,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庭審中,被告某緣超市辯稱,首先,某緣超市是案外人「杭州華聯公司」的加盟店,已獲得相關商標及版權授權;其次,杭州華聯公司使用「杭州華聯」企業字號是在先使用,某緣超市經杭州華聯公司授權使用「杭州華聯」企業字號是加盟店的正常經營活動,無「搭便車」的意圖;最後,店招突出使用「杭州」二字,具有排他性和指向性,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因此,某緣超市不構成商標侵權,不同意華聯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寶山法院認為,華聯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某緣超市店招“杭州華聯超市”,與案涉商標服務類別相同,且案涉商標的核心識別部分為“華聯”,因此與案涉商標構成近似。

關於被告的在先使用抗辯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首先,被告某緣超市在案涉商標「華聯超市」註冊後成立,不可能先於原告使用;其次,某緣超市未能證明杭州華聯公司在「華聯超市」商標註冊前已將「華聯」作為商標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且杭州華聯公司是在「華聯超市」商標註冊後授權某緣超市開加盟店,不屬於「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的情形。

關於被告合法授權的抗辯理由,首先,被告某緣超市未提供加盟金支付憑證,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某緣超市加盟杭州華聯公司的合約已真實履行,也不能證明某緣超市獲得杭州華聯公司相應商標或作品的有效授權;其次,案涉「華聯超市」商標及品牌知名度高,某緣超市從事與華聯公司服務類別相同行業,理應知道案涉商標,並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合理避讓,但其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最後,某緣超市在店招中弱化“杭州”,突出“華聯超市”,證明其有攀附故意,易使相關公眾與華聯公司品牌混淆,與華聯公司產生關聯。

綜上,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法院認定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在審理過程中,由於某緣超市已拆除了含有「華聯超市」字樣的店招,停止對華聯公司的侵權行為、原告華聯公司撤回了對某緣超市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

因華聯公司未能證明其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或某緣超市因實施侵權行為的獲利,法院綜合考慮案涉商標知名度、侵權持續時間、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並結合華聯公司所支出的維權合理費用,酌情確定了本案某緣超市賠償華聯公司的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法官評論:< /span>

生活中類似「小超市」冠「大名頭「的現象並不罕見,未獲授權的情況下,透過懸掛與知名品牌相同或相似的店招,藉其品牌效應吸引客流。實務中,品牌方常透過司法手段進行「打假」維權,店招使用的商標、名稱、美術作品等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是案件審理的重點與困難。

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回顧——

被告授權的審查

被告提出其有案外人的授權,對其提供的授權資料,如加盟合約、費用支付憑證、商標註冊證、商標使用授權書等進行細緻審查。小心證據不完整、證據矛盾、邏輯漏洞、證據造假等情形,識破被告「假授權真侵權」的伎倆。

知名度的回顧< /span>

即使被告的授權真實有效,但也要結合雙方品牌的知名度進行綜合考量。被告作為同業經營者,應對相關品牌有所了解,結合其店招是否有混淆使用情況,也可以認定其是否有攀附品牌的故意。

「混淆」的回顧

容易造成混淆是認定商標侵權的關鍵因素,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義務進行判斷。本案中,一般消費者在看到「華聯超市」字樣時,第一時間會聯想到連鎖的「華聯超市」品牌,而非所謂「杭州華聯」品牌。即使冠上「杭州」二字,也不影響混淆的判斷,因為「杭州華聯」對一般大眾來講並不具有知名度。

經營者在懸掛店招時,內心就已知曉其行為是否在「蹭名牌」。法院將結合證據資料及生活經驗,辨別經營者的真實意圖,並作出合乎情、理、法的判斷。

通訊員 胡明冬 新民晚報記者 郭劍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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