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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約時要注意:格式條款可能是無效的!


  • 王楠律師
  •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
  • 13460319958


案例


2021年8月,翟某與大鵬公司簽訂了《加盟合約》,約定翟某在鄭州市開設一家“大鵬火鍋”,由大鵬公司提供火鍋店的運營指導服務,合約期限為兩年,加盟費用為10萬元。後因雙方在開店選址問題上未達成一致意見,翟某並未實際開店。翟某認為,因自己無法正常開店,致使合約不能繼續履行,於2021年10月將大鵬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約並退還加盟費用。

大鵬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加盟合約》中第45條明確約定了「一旦自甲方收取乙方提供的營運指導資料後,即表明乙方為此履行了相應的服務,甲方已獲得乙方的核心機密,無論任何情形出現導致合同的解除、終止,加盟費用均不予退還”,翟某簽署合同的當天便接收了運營指導資料,故大鵬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不退還加盟費用。


判決結果< /span>

法院認為,雙方都同意解除《加盟合約》,本院對於原告要求解除合約的訴求予以支持。在被告是否應該退還加盟費用的問題上,案涉合約中第45條係被告大鵬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加重了原告的責任,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權利,應屬無效。 但因原告未開店經營主要係自身原因所致,考慮前述履行事實及案涉契約對終止履行約定的違約條款等,本院酌情確定被告大鵬公司應返還原告6萬元加盟費用,故對原告該項主張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其餘部分不予支持。


律師分析

· 什麼是「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這些合同中的條款也存在著大量的格式條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了:「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約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約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註意或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約的內容。 ”


· 格式條款一定是無效的嗎?

不是。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

本案判決中也正是依據本法條第二款認定被告大鵬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其責任、加重翟某責任、限制翟某主要權利,故該格式條款無效。


· 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注意什麼?

第一,要遵守公平原則。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編製格式條款時,應注意相關條款不存在無效情形,所擬定的格式條款不應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製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二,要履行法定說明義務。 格式條款提供者對相關條款依法負有「說明義務」。在簽訂合約的過程中,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以足以引起接受方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的,或者專門就相關條款予以說明、解答的,可以認為提供方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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