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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台中藥地理標誌商標侵權類型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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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電商平台中藥地理標誌商標侵權類型及認定

中藥材作為中醫治療的重要工具,具備地域性特點,其品質及藥性與其生長環境息息相關,進而產生了“道地藥材”的中醫藥術語。地理標誌是用於證明商品的來源地和特定品質及特徵的標誌,且要求商品的特性和品質與其來源地密切相關。目前,電商平台是中藥材的主要銷售渠道之一,中藥材以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保護較多,審判實踐中主要依據商標法,通過判定混淆或者商標性使用認定侵權。

一、電商銷售中藥製品構成地理標誌商標侵權的類型

中藥製品地理標誌商標通常由一定的文字和圖案構成,其中文字部分中的地理信息是商標的核心部分。實踐中,文字部分是商標侵權認定的重點,圖形是否相似並不是審查重點,只要使用地域名稱的行為能造成相關公眾對中藥材的生產地產生混淆,就能構成商標性使用,這符合保護“道地藥材”的地域性特點。

1.在商品名或介紹中含有中藥地理標誌名稱。許多中藥材被認定為是藥食同源的產品,其銷售條件依法可依照食品的標准銷售,其中符合初級農產品的中藥材在銷售時只需簡單包裝即可。許多中藥材在電商平台以初級農產品的形式散裝售賣,商品本身在包裝上並不使用地理標誌商標,但在銷售商品的鏈接中含有地理標誌的文字或在商品的描述之中含有地理標誌的文字,有法院認為文字部分是此類型侵權認定中主要考察的對象。如霍山石斛協會、霍山石斛公司訴匯興燕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被告將“霍山石斛”“霍山鐵皮石斛”等作為商品名稱銷售中藥材,法院認為該行為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系來源於霍山,屬於商標性使用。雖然地理標誌的文字沒有在商品的包裝上使用,也未在商品的包裝上使用相似商標,但在商品描述或者商品名稱中使用地理標誌的文字進行宣傳銷售,並不屬於描述地理環境因素,已經影響到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故構成商標性使用。

2.使用與中藥地理標誌視覺效果不同的商標。如霍山石斛協會、霍山石斛公司訴岳岳經營部商標權侵權糾紛案中,註冊的地理標誌商標由圓形圖案及宋體的“霍山石斛”下加一行霍山石斛四字的英文“HUOSHANDENDROBIUM”構成,被指控侵權的商標由兩邊是石斛植物結合花邊圈組成的圖案包圍“霍山石斛”四字組成,四個字在圖案內,霍山兩字位於石斛兩字上方,霍山石斛四字的拼音“HUOSHANSHIHU”分佈在霍山石斛四字的上下左右方向。兩商標在視覺效果上雖有明顯的區別,但法院從涉案商標文字識別部分的讀音、文字、含義比對,認定構成近似,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法院並未對被指控地理標誌商標的圖形進行相似性比對,標識內部的字形、文字排列佈局、圖案等並非審查的重點,只要文字相同就可認定為相似商標,判定侵權。

3.在中藥地理標誌商標文字信息中加入否定詞。如霍山石斛協會訴皓霖公司、天貓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網頁中顯示的內容是“家鄉魏新鮮鐵皮石斛中藥材鮮條特級幹條非霍山楓斗花純粉500g”,在地名霍山前加入否定詞“非”,並且未將霍山石斛四字連續使用。在搜索結果中出現被指控侵權的商品,部分公眾通常認為搜索結果中的商品均與“霍山”相關,一部分消費者可能忽視商品標題名稱中的“非霍山”字樣,對商品來源易產生混淆。此時“霍山”已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二、阻斷商標侵權成立情形分析

1.中藥產品文字介紹中明示自身產地。在地理標誌的文字標識中添加“非”或者“不是”等關鍵詞的商品出現在以地理標誌“地名”為關鍵詞的搜索結果中,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與該地域相關,而商品實際產地與地理標誌相關地域無關,該行為使得部分公眾無法識別商品來源而導致混淆。如霍山石斛協會訴皓霖公司、天貓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被告雖然在詳情中明確說明了商品的真實信息,使消費者對於涉案商品來源有明確的認識,認識到涉案商品“非霍山”即產地非霍山地區或商品非霍山石斛,但是因為以“霍山”為關鍵詞檢索到的結果,極易讓消費者認為該商品與地理標誌中藥材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品質或特徵,易導致地理標誌商標的淡化,削弱地理標誌的識別性和顯著性。這種淡化判定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即相關公眾須通過搜索地理信息關鍵詞直接接觸到相關商品。如果相關公眾通過其他關鍵詞接觸到相關產品,且能夠通過產品介紹認識到真實的來源,則不構成淡化,可以阻斷侵權成立。

2.出售合法購買的中藥產品盡到更高審查義務。當被指控侵權產品並非由被指控侵權人直接生產,而是通過正當途徑從第三方購買時,適用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判定是否阻斷侵權,在裁判中被指控侵權人的注意義務成為認定重點。如霍山石斛協會訴秦禮公司、京東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被告從主要經營石斛產品的案外人處購買石斛,雖然案外人的經營地在霍山縣,被告盡了一般的注意義務,但是被告購買產品的目的是銷售。 “霍山石斛”商標在行業內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為銷售人員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應當對散裝石斛產品生產銷售的相應資質予以核查。在未核查的情況下再次整合包裝銷售,存在主觀過錯。被指控侵權人出售正常途徑購買的產品,其身份是相關的從業人員,並不是普通的消費者,所以一般的注意義務並不能成功阻斷侵權的成立,應根據商標法對其施加更高的審查義務。

【本文系202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課題“商標法保護模式下地理標誌侵權認定案例研究”(2021SFAL030)、2022年度浙江省社科聯研究課題“商標法保護模式下的地理標誌混淆認定研究”(2022N45)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餘晟 馬旭霞 吳宜軒,作者單位: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 浙江財經大學)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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