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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實踐看字庫字體著作權保護相關爭議

轉載自知產力網,原文鏈接:[點擊此處](https://www.zhichanli.com/article/1800.html)近年來,隨著字庫字體的廣泛應用和商業化運作,字庫字體著作權保護問題逐漸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字庫字體著作權的案件也逐漸增多。然而,這一領域的著作權保護存在著一些爭議和困惑,需要進一步明確和完善。首先,字庫字體是否可以被保護?這是一個爭議的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作品必須具備獨創性才能享有著作權保護。對於字庫字體,一些人認為它們缺乏獨創性,只是一些常見的

作者| 朱玉子 李夢雪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 


(本文系知產力獲得獨家首發的稿件,轉載須徵得作者本人同意,並在顯要位置註明文章來源。)


(本文5036字,閱讀約需11分鐘)


數字技術的進步及市場需求的多樣化共同催生了中文字庫字體產業的興起與發展,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隨之而來,而技術及產業的發展無一例外總是先於法律規定,因此,圍繞市場主體間的糾紛,司法實踐之間、學界理論之間以及司法實踐與學界理論彼此之間的爭議也相伴而生。本文主要以相關案例為切入點梳理字體字庫著作權保護相關爭議、分析爭議由來、探討解決爭議之路徑,以期為計算機字庫字體相關侵權糾紛的解決提供些許參考。


自2003年我國首例字庫字體著作權侵權案(方正訴濰坊文星案),到中易訴微軟、方正訴寶潔、方正訴暴雪等頗具業界影響力的案件,再到去年的向佳紅訴《九層妖塔》字體侵權案等,縱觀近些年來計算機字庫字體及其單字相關的侵權糾紛,不難看出該類案件的主要爭議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計算機字庫是否構成計算機軟件作品;2.計算機字庫字體能否作為美術作品獲得保護;3.字庫字體中的單字能否作為美術作品獲得保護。

一、

計算機字庫是否構成計算機軟件作品


方正訴濰坊文星案一審判決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方正蘭亭V4.0是方正公司創作完成的計算機字庫,是文字的數字化表現形式的集合。由各個文字的坐標數據和指令構成的字庫可以被計算機執行,屬於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的計算機軟件,受該條例的保護。”[1],而該案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持相反觀點,認為:“字庫中對數據坐標和函數算法的描述並非計算機程序所指的指令,並且字庫只能通過特定軟件對其進行調用,本身並不能運行並產生某種結果,因此,字庫不屬於《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所規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的文檔。”[2]


在此之後,方正訴暴雪案一審、二審法院之間對於該問題的認定再次對立。一審法院延續了方正訴文星案二審法院的觀點,否定了字庫軟件作品的屬性[3],但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則作出相反的認定,認為:“訴爭字庫中的字體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關字體字型的顯示和輸出,其內容是字型輪廓構建指令及相關數據與字型輪廓動態調整數據指令代碼的結合,其經特定軟件調用後產生運行結果,屬於計算機系統軟件的一種,應當認定其是為了得到可在計算機及相關電子設備的輸出裝置中顯示相關字體字型而製作的由計算機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因此其屬於《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計算機程序,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4]。之後中易訴微軟案2012年二審判決[5]亦延用了該觀點。至此,關於計算機字庫的法律屬性爭議暫告一段落,儘管目前依然沒有對應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予以針對性的明確,但近幾年有關字庫字體侵權糾紛中已經很少涉及字庫屬性爭議,理論界也幾乎沒有相關的探討。


司法實踐中,通常只有在對計算機字庫中一種或多種字體整體使用的情形下(比如其他字庫生產廠家直接複製使用字庫軟件、照排軟件生產廠家直接將字庫軟件輸入其印刷軟件程序一併銷售),才會涉及到計算機字庫屬性的認定。事實上,以上案件中計算機字庫的法律屬性之爭其原因並不在於法律規定的缺位,而源於對現有法律規定理解的偏差。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第三條明確規定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此處並未要求相關代碼化指令序列自行運行並產生某種結果,相反,代碼化指令序列是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並進而得到某種結果。計算機字庫格式內容系通過Truetype數字化字形描述技術形成的字型輪廓構建指令及相關數據與字型輪廓動態調整數據指令代碼的結合[6],可以被計算機執行並獲得字體字型的顯示和輸出效果,屬於計算程序,理應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計算機軟件。且將計算機字庫作為軟件作品進行整體保護,有利於遏制、減少字庫的盜版侵權行為,有利於字庫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7]。

二、

計算機字庫字體能否作為美術作品獲得保護


方正訴濰坊文星案一審法院及二審法院均認為:“字庫中的字型是方正公司獨立創作完成的文字的數字化表現形式,是由線條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屬於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8]。方正訴暴雪案一審法院亦採納了以上觀點,但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一審法院在該問題上的認定結果,認為字庫中“每款字體(字庫)均由指令及相關數據構成,並非由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因此其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9]”。另外,二審法院在該案中還區分了“印刷字庫、“計算機字庫”以及“經計算機字庫調用運行後產生的字體”,並認為“由於漢字本身構造及其表現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點,經相關計算機軟件調用運行後產生的字體是否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需要進行具體分析後尚能判定。 ”


之所以會出現以上關於計算機字庫字體屬性的爭議,大致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不同於書法作品,《著作權法》並未明確字庫字體的概念及其法律保護。


2.實際糾紛中,原告通常從保守角度,在同一案件中,主張不同客體的不同權利,但卻並未明確不同客體之間的差異。 比如在方正訴濰坊文星案件中,針對文星公司在其文星2000中嵌入方正蘭亭字庫的行為,方正主張文星公司同時侵犯字庫軟件著作權及字庫字型著作權; 在方正訴暴雪案中,原告一審及上訴中主張的權利包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方正蘭亭字庫5款字體的著作權及其中每個漢字的美術作品著作權。 可見,原告的訴請中提及了幾個客體,即字庫、字體(字型)及單字,但不同客體的表現形式始終並未明確,不同法院審理過程中對同一客體的表現形式認識不一與此不無關聯。 比如,方正訴濰坊文星案中,一審法院及二審法院認為字體“是由線條構成的”,而方正訴暴雪案中,二審法院認為字體是“由指令及相關數據構成”。


3.字庫字體的整體使用與計算機字庫的整體使用,其使用方式及使用效果具有很強的關聯性(通過安裝、複製字庫可實現對字庫字體的整體使用,而對字庫字體的整體使用同時構成對字庫的整體使用,比如方正訴暴雪案中網絡遊戲《魔獸世界》對字庫字體的使用),從而易導致被使用客體(字庫及字庫字體)的混同。 以致有的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字庫及字庫字體進行了區分(比如,方正訴濰坊文星案一審法院認為“方正公司作為方正蘭亭V4.0字庫的作者,對字庫中的每個文字的字型以及由這些文字的數據坐標和指令程序構成的字庫軟件享有著作權。”[10]),而有的法院在案件審理中並未實際區分字庫及字庫字體,而是在字庫及字庫字體中擇一認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比如方正訴文星案二審法院在認定字體構成美術作品後,認為“字庫中的坐標數據、函數算法與相應的字型是一一對應的,是同一客體的兩種表達。在著作權法上,應作為一個作品給予保護[11]”;方正訴暴雪案二審法院在認定字庫構成軟件作品後,認為“每款字體(字庫)均使用相關特定的數字函數……並非由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因此其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12]”)。


由此可見,以上案例中關於字庫字體屬性的爭議,其本質是字庫字體表現形式的爭議。如果將字庫字體的表現形式理解為由線條構成的客體,那麼當字庫字體的線條、筆劃粗細、曲直設計等能體現出獨創性,則不能排除經設計的字庫字體具有審美意義而獲得美術作品保護的可能性;如果將字庫字體的表現形式等同於用於計算機調用運行的指令或數據,則其必然不能獲得美術作品的保護。

三、

字庫字體中的單字能否作為美術作品獲得保護


方正訴暴雪案、方正訴寶潔案以及漢儀公司訴崑山笑巴喜案中各級法院針對中文字庫字體單字可否享有美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判定不一。


方正訴暴雪案二審法院的觀點為:“由於漢字本身構造及其表現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點,其經相關計算機軟件調用後產生的單個字是否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需要進行具體分析後尚能判定。”且“鑑於漢字具有表達思想、傳遞信息的功能,由於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在其遊戲運行中使用上述漢字是對其表達思想、傳遞信息等功能的使用,無論前述漢字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漢字來表達一定思想,傳達一定的信息的權利。”[13]。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中並未直接否定計算機字庫字體中單字的可版權性,但同時也強調了單字的實用功能性,即無論單字是否構成美術作品,他人正當發揮漢字實用功能的行為不應當受到限制。


方正訴寶潔案一審法院認為:“因結構和筆劃不可改變,單字所體現的風格有其局限性,故單字能夠形成區別於其他字體的獨特風格較為困難。……將其中的每一個單字都確認具有獨創性,享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依據不足。”[14],因此認為涉案倩體單字“飄”“柔”不構成美術作品,而二審法院未對字庫單字的法律屬性進行認定,但肯定了漢字字庫產品是以實用工具功能為主,以審美功能為輔的產品,進而從默示許可的角度(購買者對屏幕上顯示的具體單字進行後續使用的行為屬於購買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為)認定寶潔公司等不構成侵權[15]。而在此之後的漢儀公司訴崑山笑巴喜案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秀英字體字庫中的每個單字都是用經過設計者設計的線條和結構,體現設計者創意思想的具體表達方式,這個過程凝聚著設計者的智慧和創造性勞動……本案中涉及的“笑”“巴”“喜”三個漢字,其中'笑”“喜”二字基本體現了原告創作該字體的筆劃特徵……具有明顯的個性特徵,能夠獨立構成美術作品。 ”[16]


儘管以上案件判決就字庫單字是否構成美術作品的認定結果不一,但從判決內容的具體表述來看,各審理法院均未直接、明確否認字庫單字可以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畢竟《著作權法》第五條以窮盡列舉的方式對不能給予著作權保護的客體進行了一一排除,而字庫字體並沒有被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之外。)尤其是近年來,法院判決更傾向於對字庫單字給予《著作權法》上的保護。


就理論界而言,字庫單字能否構成美術作品的最大分歧在於獨創性要件的認定上,當然,也有從公共利益平衡角度考量的。持反對意見的主要觀點包括“單個字型其生成過程從始至終,都是勞動,沒有創造行為[17]”、“字庫設計中沒有任何超越漢字本形設計的整體創作,故而字庫單字不是書法作品[18]”、“對字庫中的單字是否提供著作權保護將極大影響社會公眾對文字的使用[19]”等;持肯定意見的主要觀點包括“字庫單字的創作過程、創作結果均體現了獨創性,屬於設計者們的智力活動的創作成果[20]”、“將單字作為美術作品進行保護,被保護的不是其傳情達意的文字涵義[21]”等。


判斷字庫字體單字是否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當重點按照《著作權法》第三條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關於作品/美術作品構成要件、尤其是獨創性要求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和判斷。筆者認為,就字庫單字的創作過程而言,從設計字型原稿到最終形成字體單字,都體現了字體設計者們對字體美感的把握、設計形態的取捨等。每一款字庫字體單字的形成都已經不是一種簡單的勞動投入,而是融入了設計者們的智力創作、經驗技巧等,體現了設計者們主觀的個性化的創意活動,屬於設計者們的智力活動的創作成果。因此,字庫字體單字可以滿足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獨創性要求。從近兩三年字體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看來,主張單字構成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訴請在多數情況下均獲得了法院的支持[22]),雖然個案判決並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法院對待字庫單字獨創性問題的一般認識。


而就社會公眾利益和字體設計企業的利益平衡問題,對字庫單字給予著作權保護,並不會對漢字構成壟斷:

1.對單字的著作權保護,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字體/字型,並不會造成對單字涵義的壟斷,漢字傳情達意的實用功能基本不會受影響。


2.公有領域的單字字體(比如宋體、楷體、黑體、仿宋等)基本可以滿足一般使用者的使用需求,且在字體的選擇上,使用者有完全的選擇權,使用者可以自由選擇免費字體或付費字體。


3.《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個人使用字庫字體進行日常的表情達意的行為,可以考慮通過“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獲得侵權豁免,且司法實踐中,幾乎沒有個人使用字庫字體引發的侵權案例。


儘管如此,我們不可忽略,與傳統美術作品不同,中文字庫字體除具有可供欣賞的藝術性功能外,還具有較明顯的工具性功能,其使用頻率之高、使用範圍之廣,是傳統美術作品不可比擬的。因此,在認可單字美術作品屬性的同時,也要注意單字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定價,以達到字體設計企業與使用者之間良性互動的雙贏效果。


[①]參見(2003)一中民初字第04414號判決

[②]參見(2005)高民終字第00443號判決

[③]參見(2007)高民初字第1108號判決

[④]參見(2010)民三終字第6號判決

[⑤]參見(2010)高民終字第772號判決

[⑥] https://baike.so.com/doc/263424-278849.html 最後訪問時間2019年8月4日

[⑦]參見《字庫設計“鐵杵磨成針” 產業亟待保護和規範》http://www.ce.cn/culture/whcyk/gundong/201108/17/t20110817_22626534.shtml 最後訪問時間2019年8月4日

[⑧]參見(2005)高民終字第00443號判決

[⑨]參見(2010)民三終字第6號判決

[⑩]參見(2003)一中民初字第04414號判決

[11]參見(2005)高民終字第00443號判決

[12]參見(2010)民三終字第6號判決

[13]參見(2010)民三終字第6號判決

[14]參見(2008)海民初字第27047號判決

[15]參見(2011)一中民終字第5969號判決

[16]參見(2011)寧知民初字第60號判決

[17] 參見劉春田:《論方正“倩體字”的非藝術性》,《知識產權》2011年第5期

[18] 參見李琛:《計算機字庫中單字著作權之偽證》,《知識產權》2011年第5期

[19] 參見芮松艷:《計算機字庫中單字的著作權保護——兼評“方正訴寶潔”案》,《司法探討》2011年第10期

[20] 參見馮剛:《中文字庫中單字的著作權保護問題研究》,《中國版權》2016年第2期

[21] 參見陶鑫良、張平:《具有獨創性的漢字印刷字體單字是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法學》2011年第7期

[22] 參見:(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53號、(2015)寧鐵知民初字第00766號、(2016)滬0110民初9621號、(2018)湘01民初523號、(2018)冀民終655號判決書。


特別策劃上期推文:

熊文聰:字體著作權相關法律問題探析

袁博| 談談計算機單字的字體版權

應對字體侵權指控,你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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