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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化

小议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化

摘要:目前,在知识产权的运用中出现了许多滥用现象,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不再注重维持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而是表现为权利人日益将其权利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了异化。异化的原因有多种,最根本的是发达国家对利益的追逐。针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异化,必须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进行改革,才能使知识产权制度回归。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异化

知识产权法通过赋予和保护知识产权,期望实现激励知识创新、增进社会利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目标。但在知识产权的运用和实践中,权利的本质有时却发生了变化,衍生出与权利保护目的相矛盾的力量。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不再注重维持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而是表现为权利人日益将其权利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了异化。面对于此,许多学者著文论说知识产权滥用,仅仅谈滥用的行为,很少有人从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本身寻找原因。我们应立足制度,重新思考知识产权制度,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知识产权异化的界定

异化(alienation)是哲学和社会学的概念。马克思指出,决定异化外部现象的木质异化,即异化劳动或劳动异化。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异化作为社会现象同阶级一起产生,是人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及其产品变成异己力量,反过来统治人的一种社会现象。异化概念所反映的,是人们的生产活动及其产品反对人们自己的特殊性质和特殊关系。在异化活动中,人的能动性丧失了,遭到异己的物质力量或精神力量的奴役,从而使人的个性不能全面发展,只能片面发展,甚至畸形发展。徐崇温先生认为,“异化”(alienation)之意为脱离、疏远、转让、对立。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它用来说明主体与客体的一种关系:即主体活动的结果创造出的客体,离开主体而独立,又和主体相对立而且主要是对立,就是主体的异化。

知识产权异化,指知识产权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在产权化中产生了自己的负面影响,这种负面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初衷,日益成为与自己相对的东西。“知识产权异化”使用者少,仅有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袁真富教授在“知识产权异化:囚徒的困境”中使用,尹奎杰采用“商标的异化”,更多的人使用“滥用知识产权”。但是要清楚的是,知识产权的滥用是从行为角度研究的,知识产权的异化是从制度角度提出的。知识产权制度异化的研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一些滥用行为。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法理基础

在知识产权法中,基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征,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正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关系的存在构成了知识产权法的必要基础,知识产权法才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I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创设有二个目的:一是鼓励创新,通过赋予智力创造者一定的专有性权利,使其得到物质上与精神上的补偿,从而调动人们的创造积极性,创造更多的智力成果;二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造福于全人类。但是,任何平衡都只是相对的。知识产权自产生初期的平衡,发展到现今出现了不平衡,即偏向了权利人一面,在国际及发达国家尤其如此,这种发展打破了知识产权创立时的平衡,违背了创立该制度的初衷。

三、知识产权异化的表现

1.知识产权的客体正在不当扩大

知识产权的客体在传统上要么具有创造性,要么具有识别性,并非只要是具有无形性或非物质性特点的财产,就都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框架中找到位置。但近年来的知识产权立法,开始缓慢地动摇知识产品传统上应具有的创造性或识别性特征。在著作权客体方面,著作权法的最早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后来逐渐扩展到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这些图形作品与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相差甚远。再后来扩展到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这更是与文学艺术作品关联性不大。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在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许多与著作权相类似的新的权利类型,如软件保护权、数据库权、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权、集成电路相关权等新型权利。“专利只能授予发明,不能授予发现”的传统观念遭到r挑战。算法、治疗法不受专利保护的说法也有人质疑。因此,传统上被排除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外的一些内容,可能也会逐渐聚集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伞下。在很多国家,专利法和有关专利的国际公约中专利保护客体的扩张表现很明显,例如,美国的专利政策被强化、扩张和延伸到了早期的专利很少涉及的领域和主体,特别明显的趋势是在生物技术领域。商标方面也存在客体扩大的趋势。在商标权客体方面,TRIPS协议的规定以及在国际商标制度影响下,我国2001年10月修改的《商标法》中有关商标的构成要素和受保护的商标的规定是商标权客体扩张的主要例证。

2.知识产权保护期限逐渐延长

知识产权的各部分权利的保护期限日益延长。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规定了保护期为14年,从出版之日起算,在14年届满后,如果作者还健在,还可以另外享有14年的保护期。美国1709年的联邦著作权法也将著作权的保护期规定为14年;在1909年著作权法中,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期为自作品发表之日起28年,另外可以延续28年;1976年著作权法则将著作权保护期规定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199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著作权期限延伸法,将个人著作权期限延长到作者去世后70年,而将公司的著作权延长为95年。德国1837年的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30年,现在则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国际上也有著作权保护期扩大的呼声。另外,在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期上都有延长的历史和趋势。

3.权利人对权利限制的反限制也正日益地增强

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认为,产品在首次销售后即权利用竭,因而出租合法的智力产品复制件也往往不在禁止之列。但是,《世界版权条约》第七条、《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第三条第四款都明确指出权利人在多媒体产品出售后的出租或者转售都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这种规定主要考虑该方式的使用可能影响权利人销售其智力产品的潜在市场。但是,知识产权法中公众使用的目的之一就是使公众得以分享智力成果带来的社会价值。所以必然会使得智力产品的潜在市场受到影响。这种影响是符合知识产权法的初衷,因而是合理的。但是,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却把公众使用局限于微不足道的领域,阻止公众通过使用分享高科技带来的利益。对合理使用的反限制,从最早要求使用人须经权利人同意开始,到后来以版税制度对合理

使用者收费、再到最近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的完全抵制,合理使用不但使用面越来越窄,使用条件越来越苛刻,在技术措施下,它已经被权利人完全蚕噬了。

4.妨碍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专利制度鼓励的目标,然而,现在的专利制度催生出来的大量专利缺乏创新,反过来在某种程度上正在扼杀产业界的创新能力。比如,专利地雷阵就形象地暗示了这一点。DVD案例所展示的6C和3C联盟,他们拥有了专利,依据专利法,在保护期内,其他任何个人或者企业都不能创造或者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技术或者产品,如果要在专利技术基础上创造,则需专利人的许可。这无形中使人们感到一股压力,使人们恐惧如果自己搞出一项发明创造,很有可能是别人的专利或在别人的专利基础之上,说不定是所谓侵权之创造,要承担经济及精神上的责任,以至于人们不敢再去奇思异想。如此一来,创新从何谈起?

5.滥用垄断地位进行搭售

滥用垄断地位进行搭售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以交易对方同时购买其他指定的非知识产权产品或被许可人不需要的知识产权产品为强制性的交易条件,许可其使用标的知识产权。此类条件从根本上违反了现代民法交易自由的原则,构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挑战,并将对市场竞争机制产生消极影响,因而几乎为所有国家的法律所明文禁止。微软案中,美国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就一致裁定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四、知识产权异化的原因

1.争取世界霸权地位,追逐国家利益

目前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主要反映了经济发达国家的意愿,虽然几经谈判、修订,还是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经济发展和综合利益作出的有选择性的制度构建,更多地反映了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美的利益要求。各国在制定本国的知识产权法时更是考虑了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以满足本国产业发展的利益需求。

发达国家在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强化知识产权强势地位,巩固和扩大自身在全球商业价值链上游的领导地位和高额利润率。美国极力打造知识产权霸权,日本将“知识产权立国”作为国家战略,韩国提出要成为21世纪的知识产权强国。在现行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框架下,谁是知识产权的强者,谁就会成为世界竞争中的得益者、胜利者。

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追逐经济利益,最终是要实现自己的经济世界霸权进而建立政治霸权。在知识经济时代,暴力和财富的知识化正在成为大国谋求国际霸权的主要依托。版权不再是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利益的积极有效的工具,而是为资本家攫取更多的利润保驾护航。发达国家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他们的游戏规则,承诺对他们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修改本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扩大对专利权的授予范围,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等等,将发展中国家套人发达国家设置的枷锁之中,任其宰割。

2.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来源存在问题

对法律制度的评价,其中一方面是合法性评价,包括该法律制度的来源是否合法、正义。众所周知,发达国家汇聚了当今世界绝大部分的核心知识产权。为最大限度地维持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先发优势、最大可能地追求高额的垄断利润,世界主要的知识产权大国已相继联合起来,以“知识产权是私权”神圣不可侵犯为由,控制了知识产权领域国际规范、规则、标准的制定。而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以发达国家的利益为核心,较少顾及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3.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缺乏科学论证,忽视发展中国家的情况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终极目的是带来全人类的利益增长,但现实情况是个人或一部分人的利益是和一个国家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他们不可能脱离该国去享受“世界的利益”。当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不适合某个国家的具体经济、科技情况时,必然会使该国对一些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是使另一些国家收益,从而导致其国内财富出现负增长,社会发展减慢甚至停滞,社会福利得不到保障,进而使其国民利益受到损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不顾各国的发展状况和经济、科技水平,将不普遍适用的制度推向了各个国家,导致国家之间经济利益失衡和一国内部公共利益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失衡。

4.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知识产权异化,直接反映的是知识产权人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用公共产品的公共利益的冲突,在实质上是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知识与信息被广泛接受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五、知识产权异化的解决

1.坚持的原则: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知识产权人对智力产品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合法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这种矛盾始终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从创制到实施都体现了这种矛盾的此消彼长。为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制目的,我们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国家的政策制定者,应在发明创作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谋求平衡,在目前知识产权制度偏向权利人的情况下,又以公共利益的保障为先。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确保发明创造者得以从中获益,更在于藉其成果促进整个社会的科技、文化与经济进步。像美国1988年《伯尔尼公约》实施法令所作的报告中宣称的那样:“著作权立法须作出如下的考虑:除作品创作及专有的保护期外,国会尚须权衡公众因对个别权益的保护所付出的代价和取得的利益。版权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激励作者,而在于保障公众从作者的创作中受益。”

2.我国的立场

我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理应严格遵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立足于国情,追求利益平衡,使各项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制定工作都紧密围绕着这一核心内容,避免由于各种因素而导致的攀高保护,在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倾向于保护被棍之中的本国企业,打击愈演愈烈的滥用行为,以弥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全面性上的不足。

3.具体措施

沈木珠先生认为,为防止滥用,必须:(1)制定导向性的措施引导企业的专利行为;(2)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能;(3)在全社会建立自上而下的创新鼓励机制;(4)完善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市场环境。袁真富教授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I)政策方面:引导企业申请强制许可,引导企业树立健康的知识产权观,扶植中小企业突破大企业的专利封锁,重点扶植发明专利减少问题专利;(2)立法层面:完善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扩大知识产权使用的要求;(3)执法层面:提高知识产权的授权质量;(4)行业层面:行业自律。

笔者认为,应从知识产权制度的重建方面考虑,从而获得治本的效果,以使知识产权制度重新回到维护创造者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的正轨中。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异化问题分析,不是否定知识产权制度,而是期望国内立法者重视在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之时,更应注重社会公益与文化发展之平衡。在国际上涉及知识产权立法或协议时,应提高警惕,注重维护整体人类利益。最终的目的是使知识产权制度回到鼓励创新,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的正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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