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姻家庭关系是所有社会关系的起点,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最早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理论系统研究了婚姻家庭现象,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是建立在两性和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实现人类自身繁衍的社会形式,揭示了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嬗变的内在规律,建立起了科学的婚姻家庭理论。婚姻家庭是变化着的历史范畴,婚姻制度的进步和社会文明发展是同步的。作为唯物史观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术界理当对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理论进行系统梳理。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唯物史观;婚姻理论;家庭理论
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68(2012)02000107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起点,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能深刻认识婚姻家庭现象,就不能说解释清楚了人类社会。马克思、恩格斯晚年在整理摩尔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唯物史观理论系统研究了婚姻家庭现象,揭示出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嬗变的内在规律,建立起了科学的婚姻家庭理论[1] 。学术界此前对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理论尚未进行过系统梳理,本文拟对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理论这一专题的梳理作一尝试,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婚姻家庭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只有从社会经济关系中才能追寻其演进的深层物质原因
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理论,首先把两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视为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主张放在社会经济关系的大背景下来研究、分析婚姻家庭关系:“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命的生产,或是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的生产,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2] 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一开始就离不开两种最基本的生产活动:“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分为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3]2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最早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的是,它是建立在两性和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实现人类自身繁衍的社会形式。
唯物史观主张把一切社会关系都归结为经济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本质和基础,所有的复杂社会关系都是在经济关系的基础上产生与发展起来的,也只有在经济关系的变化中才能找到其演变的最终物质原因。婚姻家庭现象也不例外,它是同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适应的。人类婚姻形式的三个阶段: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为补充的专偶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3]73正因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不再把婚姻家庭简单看做是人的生物自然属性,不再看做是纯粹个人情感的事情,而是看做社会关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就使他们能够从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出发去把握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从而实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实质及其演变的真正理解,使婚姻家庭学说成为科学。
二、母权制向父权制转变的根本动因是男子在家庭中经济地位的提升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揭示了女性在氏族社会中的统治地位是自然形成的:“只要存在着群婚,那么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3]38在群婚阶段,由于无法确认子女与父亲的关系,而只能确认子女与母亲、祖母的关系,这决定了原始氏族公社中实行母权制的必然性。所以氏族制母权社会必然成为人类家庭的第一个形态。
进入到对偶婚时期,虽然两关系获得了相对的稳定,子女与父亲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定了,但这一时期母权制大家庭和氏族共产制经济关系依然没有被动摇。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科学地解释了这一社会现象:“这种对偶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希望有自己的家户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户经济解体。”[3]45石器时代低下的生产力,简陋的生产工具迫使氏族成员联合起来才能面对险恶的生存环境,个体无法脱离氏族集体而生存,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小家庭式的家户经济还不具备产生的物质条件。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十分赞同摩尔根的观点,认为氏族公社制首先在土地所有制上被撕开了第一道口子。“土地的最古的所有制,是为部落所共有;当土地的耕作开始以后,部落土地的一部分,便分配于各氏族之间,每一氏族都各共有其一份土地;随着时代的进展,由于土地分配给个人,最后遂成为个人的个别所有了。”[4] 原始社会晚期金属工具的出现,使生产力得到极大提升。同时,农业与畜牧业的产生使得人类的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它使对偶制家庭摆脱对氏族大家庭的依赖,以夫妻小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劳动成为可能。生产方式的变革使得夫妻为首的小家庭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不可避免地引起氏族财产公有制经济关系的重大变化。
生产方式的重大变化触发了父权制对母权制的挑战。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父权制替代母权制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发生,它需要一种新的物质力量来推动:“如果没有新的、社会的动力发生作用,那么,从成对配偶制中就没有任何根据产生新的家庭形式了。但是,这种动力开始发生作用了。”[3]50恩格斯所说的这种“新的、社会的动力”就是夫妻小家庭财产:“家畜的驯养和畜群的繁殖,开发出前所未有的财富的来源,并创造了全新的社会关系。”[3]50生产方式的变革,必然引起婚姻家庭形式以及男女地位的重大变革:“在血缘家族和普那路亚家族中‘不可能’有父权;它在对偶家族中开始微弱地表现出来,在一夫一妻制下才完全确立;在罗马类型的父权家族中它超越了理性的一切范围。”[5]36男子父权意识的觉醒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来自于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男子在家庭财富创造中的作用的凸现,来自于男子家庭经济地位的提高。这一引起家庭形式变革的“新的、社会的动力”,在农业和畜牧业发明,商品贸易出现以后,条件终于成熟了:“随着畜群和其他新的财富的出现,便发生了对家庭的革命。谋取生活资料总是男子的事情,谋取生活资料的工具是由男子制造的,并且是他们的财产。畜群是新的谋取生活资料的工具,最初对它们的驯养和以后对它们的照管都是男子的事情。因此,牲畜是属于他们的;用牲畜交换来的商品和奴隶,也是属于他们的。这时,谋生所得的全部剩余都归了男子;妇女参加了它的享用,但在财产中没有她们的份儿。……从前保证妇女在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同一原因――妇女只限于从事家务劳动,――现在却保证男子在家中占统治地位:妇女的家务劳动现在同男子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比较起来已经相形见绌;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3]162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揭示了父权意识的觉醒与生产力的发展及生产方式的变革是完全同步的。马克思指出:“父权的萌芽是与对偶制家族一同产生的,父权随着新家族越来越有一夫一妻制特性而发展起来。当财富开始积累而且希望把财富传给子女的想法导致把世系由女系过渡到男系时,这时便第一次奠定了父权的坚固基础。”[5]38恩格斯指出:“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原动力。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3]53所以,从氏族公社中独立出来的小家庭私有财产的出现,以及男子在家庭财富创造中的突出作用,是父权制战胜母权制的强大的物质后盾与经济基础。“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家庭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强有力的打击。”[3]52
三、一夫一妻制家庭制度是财产私有制的直接产物
恩格斯指出,私有制的产生是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深刻的革命之一。“当以农业证明地球整个表面都能成为单个人财产的对象和家长成为财富蓄积的自然中心时,人类便走上了新的为私有制所神圣化的道路;在野蛮时期最晚时期结束以前,这条道路就充分地显现出来了。”[5]63 “业已出现的对畜群和奢侈品的私人占有,引起了单个人之间的交换,使产品变成了商品。这就包含着随之而来的全部变革的萌芽。……随着商品生产,出现了个人单独经营的土地耕作,以后又出现了个人的土地所有制。”[3]111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揭示出,伴随着农业和畜牧业的发明,商品经济的出现,男子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最终导致家庭中男女地位发生了根本的逆转。这一逆转的实质是男子要求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维护自己所创造的财富能够真正为亲生子女所继承:“财产形式数目的增加,必然伴随着某些关于占有和继承的法规的发展。”[5]49而男子要达到让亲生子女来继承财产这一目标的唯一有效手段,就是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使父子关系确实可靠,而且导致承认并确定了子女对于其先父财产的独占权利。”[5]63在一夫一妻这一婚姻制度下,男子可以实行一夫多妻,但是绝对不能容忍妻子丧失,因为这意味着非亲生子女可能通过继承财产的方式堂而皇之地“盗窃”男子家庭财富。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几千年的中世纪里,男子可以三妻六妾而妇女却必须恪守妇道这一不对等伦理习俗谜底之所在。所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指出,一夫一妻制家庭在萌芽时,就已经包含着奴隶制的成分,就意味着男子对妇女的压迫。这是与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经济地位的不对等完全相对应的:“为了保证妻子的,从而保证子女出生自一定的父亲,妻子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利之下了;即使打死她,那也不过是行使他的权利罢了。”[3]55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进一步解释了一夫一妻制和财产继承制度变革的动力,不仅仅来自男性家长,也来自子女:“自从野蛮期高级阶段房屋、耕地、畜群和交易的商品的数量如此之多和它们开始成为私有的对象以后,继承的问题就越来越迫切了……父亲和子女的劳动越来越体现到他们所耕种的土地上,体现到他们所繁殖的家畜上,体现到他们所生产的商品上;这就导致了家族个体化,导致了在子女当中产生出优先继承他们参与创造的财产的要求。”[5]6263既然子女也与父亲一起参与了家庭财富的创造,他们自然就会产生继承父亲财富,维护自己劳动成果与经济利益的强烈愿望:“这种家族的充分发展的形式使父子关系确实可靠,它建立了对不动产和动产的个人所有权以代替共同所有权,并建立了子女的绝对继承权以代替父方亲族的继承权。”[5]48
由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得出这样的结论――就一夫一妻专偶婚制的本质而言,它决不是人类两性情感因素发展的产物,而是经济利益主导的结果:“它决不是个人的结果,它同个人绝对没有关系,因为婚姻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专偶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可能是他自己的并且应当能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这就是希腊坦率宣布的个体婚制的唯一目的。”[3]63“可见,个体婚制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就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质。”[3]63
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产生,是一个划时代的重大事件,它标志着私有制的正式产生,阶级社会的到来,人类从此迈进政治社会:“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3]63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形成,“它的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有确凿无疑的生父的子女;而确定这种生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专偶制家庭和对偶制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牢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经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赶走他的妻子。”[3]59
四、阶级社会婚姻行为总是受经济利益的制约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婚姻家庭是变化着的历史范畴。任何一种婚姻家庭制度都是以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自一夫一妻制家庭被确立起来以后,婚姻现象总是打上经济利益的深深烙印:“当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随着私有财产的份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婚姻的缔结便完全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3]77“在一切历史上主动的阶级中间,即在一切统治阶级中间,婚姻的缔结和对偶婚以来的做法相同,――仍然是一种由父母安排的、权衡利害的事情。”[3]68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人们的婚姻关系中首先看重所谓的门当户对,这不过是男女双方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对双方家庭财富、经济实力是否对等,以及经济利益是否休戚与共的考虑而已。“婚姻都是由当事人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3]69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一针见血地指出,婚姻甚至是统治阶级与政治集团实现其利益的一种政治手段。历史上带有政治色彩的“和亲”“联姻”,其实质是借婚姻的纽带巩固共同利益的政治结盟行为:“对于骑士或男爵,像对于王公一样,结婚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在这种条件下,爱情怎能对婚姻问题有最后的决定权呢?”[3]77甚至在标榜个性解放、婚姻自由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里,“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实质却在愈来愈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的。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3]77
恩格斯对比实行法国法制和实行英国法制的不同国家的婚姻制度与习俗后得出如下结论――在不同国家与民族,子女婚姻在多大程度上受到父母制约,与父母对子女财产制约程度有着密切的关联:“在法律保证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应得部分,因而不能剥夺他们继承权的各国――在德国,在采用法国法制的各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中――子女的婚事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在采用英国法制的各国,法律并不要求结婚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在这些国家,父母对自己的财产也有完全的遗赠自由,他们可以任意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很明显,尽管如此,甚至正因为如此,在英国和美国,在有财产可继承的阶级中间,结婚的自由在事实上丝毫也不比在法国和德国更多些。”[3]71
五、夫妻平等与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是男女经济地位的平等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深刻地揭示了男女社会地位的变化归根结底是经济地位变化的结果。自从人类跨入文明时代以至整个中世纪,由于手工工具的小农生产方式,决定了男子始终是生产劳动和家庭财富创造的主力,也就决定了男权社会成为这一漫长历史时期的基本特征。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分析了一夫一妻专偶婚制形成后,男子可以有三妻四妾,这使一夫一妻的专偶婚制实际成了只是对妇女的专偶制。这种男子在婚姻上的特权,根本原因是由于男子在经济上居于绝对支配地位。“虽然英雄时代的希腊妇女比文明时代的妇女较受尊敬,但是归根结蒂,她对于男子来说仍不过是他的婚生的嗣子的母亲、他的最高的管家婆和女奴隶的总管而已,他可以随意纳这些女奴隶为妾,而且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正是奴隶制与专偶制的并存,正是完全受男子支配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专偶制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专偶制。”[3]60这样就导致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后在性伦理观念方面形成了完全不同的两个道德标准。“专偶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也就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人的子女。为此,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专偶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专偶制,所以这种妻子方面的专偶制根本不妨碍丈夫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多偶制。”[3]73全社会默认男子狎妓于人品道德并无大碍,对于一些名人雅士来说甚至被传为风流才子“佳话”,而妇女在两性关系上的任何出格都被视为大逆不道:“妇女越来越被剥夺了群婚的自由,而男性却没有被剥夺。……凡在妇女方面被认为是犯罪并且要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的一切,对于男子却被认为是一种光荣,至多也不过是被当作可以欣然接受的道德上的小污点。”[3]73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只要个体小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妇女被局限在“家庭妇女”的处境而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收入,那么,她就不可能摆脱家庭女仆的地位而和丈夫平起平坐:“现代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务奴隶之上,而现代社会则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而构成的一个总体。现在在大多数情形之下,丈夫都必须是挣钱的人,赡养家庭的人,至少在有产阶级中间是如此,这就使丈夫占据一种无需有任何特别的法律特权的统治地位。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在现代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统治的独特性质,以及确立双方的真正社会平等的必要性和方法,只有当双方在法律上完全平等的时候,才会充分表现出来。那时就可以看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消除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3]72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揭示了男女在法律上的不平等,不是妇女在社会中和家庭内受压迫的根源,而是妇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经济地位的结果:“我们从过去的社会关系中继承下来的两性的法律上的不平等,并不是妇女在经济上受压迫的原因,而是它的结果。”[3]71所以,男女平等的实现,首要的是妇女摆脱在经济上对男子的依附,获得独立的经济地位:“在这里已经表明,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的工夫的时候,才有可能。而这只有依靠现代大工业才能办到……”[3]162所以,妇女解放的口号只有到近代资本主义产业革命完成以后才得以提出来。原因就在于机器大工业改变了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创造了妇女大量进入社会生产劳动领域的需要与可能,由此为妇女获得经济独立创造了物质条件。
“男子在婚姻上的统治是他的经济统治的简单的后果,它将自然地随着后者的消失而消失。”[3]81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合乎道德的婚姻和真正意义上的首要条件是男女的平等地位。而实现男女平等地位的首要条件是男女双方经济利益关系的平等:“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3]80所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在新生的无产阶级中,才会出现这种真正的爱情:“只有在被压迫阶级中间,而在今天就是在无产阶级中间,才成为而且也才可能成为对妇女的关系的常规,……在这里没有任何财产,而专偶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因此,在这里也就没有建立男子统治的任何推动力了。”[3]70
六、生命伦理观念受经济利益关系制约
婚姻与家庭承担着人类生命繁衍的使命,所以,生命伦理问题与婚姻家庭密切关联。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生命伦理观念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而不断嬗变的过程。“由于所有这些食物都靠不住,所以在广大的产鱼地区以外,人类便走到了食人的地步。古代食人之风的普遍传布,已逐渐得到证实。”[5]5一定时代人类的生命伦理观念取决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利益。处于石器时代的原始人类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能力非常低下,生存状况非常艰难,饥饿严重威胁种群生存。在这一现实条件下,对于部落之间战争的俘虏,以及不再具有劳动能力的病、残、老人被杀死和吃掉,曾经被原始人类视为是十分自然而又道德的行为。因为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食品,从而更好地保障氏族种群的生存:“对于低级阶段的野蛮人来说,奴隶是没有价值的。所以,美洲印第安人处置战败敌人的办法,与较高阶段上的人们的处置办法完全不同。男子被杀死或者被当作兄弟编入胜利者的部落;妇女则作为妻子,或者把她们同她们的尚存的子女一起收养入族。在这个阶段上,人的劳动力还不能提供超出维持它的费用的显著的盈余。由于采用牲畜繁殖、金属加工、纺织以及最后田野耕作,情况就改变了。正如以前容易得到的妻子现在具有了交换价值而可以购买一样,劳动力也发生了同样的变化,特别是在畜群完全转归家庭所有以后。家庭并不像牲畜那样迅速繁殖。现在需要有更多的人来看管牲畜;为此正可以利用被俘虏的敌人,何况这些敌人像牲畜一样,也是可以继续繁殖的。”[3]5152
因此,人道、人权作为历史范畴,从来受到人类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丰富、提升自己的内涵的。“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6]远古时期人们尚不能养活自己的情况下,俘虏被杀死或者吃掉是符合远古人道、人权现实的。如果为了“人道主义”把俘虏养活起来,而加剧自己氏族或部落同胞的生存危机,反而是极不人道的。只有当生产工具改进,单个劳动力的劳动成果在满足自身生存需要之外,还能够生产出剩余产品的时候,俘虏才不再被杀死或吃掉,而是把他留作劳动力。只有到了这时,杀死或吃掉俘虏才会被视为不人道。因为这时保留俘虏已经不再会加剧生存危机,反而符合原始氏族和部落的发展了。中国远古时代曾经存在过残忍的活人殉葬制度。但是,一旦生产力发展到劳动力可以提供剩余劳动的时候,即当奴隶的保留更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财富积累的时候,这一殉葬制度就变得不人道而被废除了。秦始皇死后改为规模庞大的陶俑阵来替代,正是反映了这种生命伦理与人道人权观念的转折[7] 。所以马克思说:“人类进步的伟大时代多少和食物来源的扩大直接相符。”[5]4
七、生育伦理观念是一定生产方式与经济利益关系的产物
人类的生育伦理观念是与婚姻家庭同时发展起来的。在人类早期,由于生存环境险恶,医疗知识缺乏,人的平均寿命很短,摆脱种群灭亡的威胁成为原始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人丁兴旺成为氏族、部落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所在与最大愿望。由此人类形成了最初的生育观念,这就是子女生育越多越好。各民族原始人类的生殖崇拜生动地反映出古代人类对旺盛生育能力的赞美和向往。
父权制确立与个体家庭出现后,生育直接关系到私有制家庭兴旺与经济利益,因而人丁兴旺依然是所有家庭的最大愿望,妇女为男主人生育更多合法子女,特别是生育男性劳动力是其提升家庭地位的重要条件。“母因子贵”成为当时的价值观。“母权制的被,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生孩子的工具了。”[3]54“世系推算由女系过渡到男系对于妻子和母亲的地位和权利是不利的……而结婚的主要目的即是生育合法的子女。”[5]39这种生育理念一直贯穿于整个中世纪。中世纪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每个劳动力能够提供的剩余劳动依然十分有限,子女越多老人的养老也才越有保障。这些因素决定了人们的生育观念是“养儿防老”、“多子多福”。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随着社会化大生产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社会交往的日益扩大,社会竞争压力的加大,生活节奏的越来越快,养老制度的嬗变,在这一系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变化的基础上,人们的生育价值观开始从传统传宗接代的宗法义务向以个人本位主义为基础的享乐主义转型。特别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完善,家庭养老转向社会养老为主后,“单身贵族”、“丁克家庭”现象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排斥生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潮流,许多发达国家出现的人口负增长现象,成为摆在政治家们面前的新的社会问题[8] 。
八、未来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展望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婚姻制度的进步与社会的文明发展是同步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将给人类带来真正的婚姻与爱情。而这种爱情过去偶尔才会出现:“在中世纪以前,是谈不到个人的的。不言而喻,形态的美丽、亲密的交往、融洽的情性等等,都曾引起异性对于发生性关系的热望……但是这距离现代的还很远很远。在整个古代,婚姻都是由父母为当事人缔结的,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3]7475而未来的婚姻则建立在全新的社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这要在新的一代成长起来的时候才能确定: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这一代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3]81
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财富变为社会公共占有以后,历史上一夫一妻专偶制赖以产生的经济条件不复存在了,人类婚姻是否会完全否定、抛弃一夫一妻专偶制呢?对于这个难题恩格斯的推测是:未来社会实现了财富公共占有后,消灭的只是历史上那种实际上只针对妇女的、不平等的单方面的专偶制,未来社会将实现对男女都是平等的真正的专偶制:“我们现在正在走向一种社会变革,那时,专偶制的迄今存在的经济基础,正像它的补充物即的经济基础一样,不可避免地都要消失。专偶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也就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人的子女。为此,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专偶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专偶制,所以,这种妻子方面的专偶制根本不妨碍丈夫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多偶制。但是,行将到来的社会变革至少将把绝大部分耐久的、可继承的财富――生产资料――变为社会所有,从而把这一切传授遗产的关切减少到最低限度。可是,既然专偶制是由于经济的原因产生的,那么当这种原因消失的时候,它是不是也要消失呢?”提出这一问题后,恩格斯在紧接着的下一段里肯定地说:“可以不无理由地回答:它不仅不会消失,而且相反地,只有那时它才能完全地实现。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也将要消失,而专偶制不仅不会灭亡,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3]7374
但是,未来社会里家庭不再是独立的经济单位,父母与子女不再需要关注家庭财产的继承问题,那么,失去了财产关系的束缚是否会导致两性关系的随意性和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对于这个问题,恩格斯的推测中表达出一定的困惑与矛盾。他说:“随着生产资料转归公有,个体家庭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了。私人的家务变为社会的事业。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情;社会同等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因此,对于‘后果’的担心也就消除了,这种担心在今天成了妨碍少女毫无顾虑地委身于所爱的男子的最重要的社会因素――既是道德的也是经济的因素。那么,会不会由于这个原因,就足以逐渐产生更随便的性关系,从而也逐渐产生对处女的荣誉和女性的羞耻都更加马虎的社会舆论呢?最后,难道我们没有看见,在现代世界上专偶制和虽然是对立物,却是不可分离的对立物,是同一社会秩序的两极吗?能叫消失而不叫专偶制与它同归于尽吗?……在这里,一个在专偶制发展的时候最多只处于萌芽状态的新的因素――个人的,开始发生作用了。”[3]7475恩格斯思想的矛盾在于:他一方面肯定了“专偶制不仅不会灭亡,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但是,另一方面他又提出“能叫消失而不叫专偶制与它同归于尽吗?”如果未来社会专偶制真的被否定的话,那么,人们之间“个人的”将会采取什么样的社会形式呢?在家庭私有制消失的未来的社会里,还会存在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吗?对于这些难题恩格斯显然无法预料,它需要历史的发展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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