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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壁垒:摆脱“合围”

知识产权壁垒:摆脱“合围”

由知识产权摩擦引发的贸易战争随时可能一触即发。知识产权摩擦,已经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国家的经济安全。

近日,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国外知识产权摩擦,可谓捷报频传。我国地板行业在应对美国337调查案时胜诉,中国首次打破世界上最难突破的贸易壁垒;浙江通领科技集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战胜美国电器业巨头莱伏顿公司。但总体来说,我国与发达国家,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形势严峻,尤其与美国,随时都可能诉诸WTO,例如最近美国正在就盗版问题准备将我国诉诸WTO,由知识产权摩擦引发的贸易战争随时可能一触即发。知识产权摩擦,已经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国家的经济安全。

由浅表向纵深发展

中外知识产权摩擦的实质是国外通过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对我国企业设置知识产权壁垒,从而占领中外市场。具体来讲,知识产权摩擦,就是国外发达国家,依托自身知识产权优势和先进技术水平,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相关国家政策,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当”名义下,限制我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不正当措施和策略,以此达到维护其知识产权优势和市场优势。

中外知识产权摩擦,具有以下特性:从发展趋势来讲,由以美国为首的一国到美、日、欧、韩等多个发达国家,由劳动密集型产品到高技术性产品,知识产权摩擦将成为我国经贸摩擦的主要形式,由我国“摩擦”他国向他国“摩擦”我国转变;具有涉法性,与知识产权法密切相关,在国际法承认的范畴内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理理由进行;具有无形性、时间性与地域性,这是由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与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发展密切相关;从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向知识产权制度层面发展;摩擦主体由企业向企业和政府发展;从企业策略向国家战略发展。

由“我”摩擦向摩擦“我”转变

我国与国外的知识产权摩擦,最早开始于1989年中美第一次知识产权谈判。自2005年开始,美国又把目光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转向“执法不严”、“工作不透明”等,并且一再威胁我国将以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不透明”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近期,美国正在筹备就盗版问题准备将我国诉诸WTO,根据美国掌握的“证据”,仅在著作权盗版方面,中国每年就给美国带来约25亿到38亿美元的损失,同时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的审查范围,首次由中央政府扩大到了地方政府。

最近两年,欧盟和日本附和美国的立场和做法,频频对我国知识产权发起“攻势”,例如欧盟也一再要求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履行“入世”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日本也一再要求启动与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并在不同场合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在磋商建立中―日自由贸易区的谈判时,日方认为中国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主要障碍,把知识产权问题与其他问题捆绑和挂钩,漫天要价。

如果说前些年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摩擦,是国外发达国家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外的知识产权,出口企业侵权严重,是“我”摩擦的话,那么当前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知识产权优势,从制度设计到企业策略,政府和企业齐上阵,实施不正当竞争,主动出击,转变为摩擦“我”,打压我国企业。

国外主动摩擦“我”的表现为:第一,发达国家主导多边体制下的知识产权规则制定。基于共同的利益考虑,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互相策动,利用WTO、WIPO等多边场合,将符合其利益的立场体现在一些国际规则中。第二,发达国家制定国内法,制定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且在实践中滥用。第三,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第四,跨国公司以打压竞争对手为目的,恶意申请跨国专利,设置专利陷阱。第五,恶意在中国出口潜在市场目标国,在先抢注我国出口企业商标。第六,专利恶意诉讼。跨国公司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优势,选择在国际市场上与自己具有竞争优势的我国企业为目标,“无中生有”,恶意。由于知识产权诉讼时间长,两三年不结案是很正常的事情,在这期间,跨国公司往往还利用媒体的力量,制造舆论,错误引导消费者,使被诉公司往往背着侵权的名声,市场当然大受影响,虽然,最后跨国公司会败诉,但其目的已经达到。跨国公司在进行恶意诉讼时,往往选择如下手段:“打包诉讼”、各个击破、“放水养渔”法。

应对之道:政府和企业共同的责任

对于知识产权摩擦,我国无论在战略和具体策略上,和自身实力上都处于守势,用“应对”之词,毫不为过,但从一个长远的眼光看,我国应当变被动为主动,寻求应对之道。

政府应对知识产权摩擦的策略

建立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符合国际规则,与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相适应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建立知识产权壁垒预警与应急机制。建立有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壁垒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动态数据库;同时,政府应积极主动地收集和掌握国外对华贸易政策的发展趋势、正在实施或拟定中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壁垒措施,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壁垒通报和快速反应机制。

构建知识产权壁垒的管理体系。首先应建立专门的克服知识产权壁垒的咨询和信息服务机构。其次,要加快国内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加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外国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加以规制,美国等的反垄断法甚至把法律效率延伸到了国外,我国的反垄断法对此也应当采取对等措施。同时应当建立专门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执法审查机构,增加法律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从法律运用的角度看,我国应建立一种机制或渠道,使我们的企业能及时向政府反映它们在出口前线所受到的各种不公,使我们的政府能及时得到这种呼声,并能在必要时尽快启用WTO争议解决程序;对国外的知识产权壁垒,应学会运用作为WTO成员的权利,联合相关利益方,以谈判与磋商的方式降低知识产权壁垒的影响,合理利用法律设置自身的保护条件。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和联系,为产品出口的市场准入创造条件,如签订多边及双边消除知识产权壁垒的协定。

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产品出口的商会、行业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中介组织,发挥其调研、协调、协商、服务等作用。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争取与WTO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制定和修改的主动权。

加快对专门人才的培养。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一批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精通外语、熟悉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专门人才。这些专门人才可以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的必要人力资源。

企业应对知识产权摩擦的策略

针对产品出口的知识产权壁垒,出口企业应把握国际市场消费需求变化趋势,掌握国外政策最新动态和有关信息;改变原来主要通过增加产品出口数量来发展出口贸易的模式,确立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含量、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提升产品品质、扩展产品功能的发展思路。

制定国际化经营策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在跨越知识产权壁垒的过程中,出口企业制定国际化经营策略,适时调整产品的出口经营策略是一种有效的办法。区域化集团贸易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一大趋势,在这种模式下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内的各种贸易壁垒相对要少得多,因此,我国的企业应该转变经营思路和营销策略,像其他发达国家那样从“贸易立国”向“海外立国”发展,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把投资放在产品的主要市场和经济一体化区域内,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绕过知识产权壁垒的限制。出口企业应走市场多元化道路,通过建立国际经销商网络、密切与外国驻华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国内外大型展销活动、建立信息中心等措施加大国际市场营销与开发力度;避免由于一国市场关闭而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的情况;重视了解各国在产品进口贸易中的各种法规,注意避免在同一时期将一种产品向一个国家或同一个市场大幅度增加出口。

针对知识产权壁垒,出口企业应强化知识产权意识,了解出口国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搜集相关信息,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避免因知识产权壁垒造成的损失。应正视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的优势以及对我们形成的巨大压力,尽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业、技术和产品,改变专利工作的被动局面,才能突破国外知识产权壁垒。

加强对以知识产权为主的国际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的学习和借鉴,逐步确立本土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我国企业要加强对国际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的学习和借鉴,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发展的状况,选取适当的可行的技术标准,为我所用。我国企业应当掌握本行业的标准前沿,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合作,必要时建立标准战略联盟。

对于国外企业滥用诉权和知识产权等时,应当敢于大胆或应诉。当发生知识产权壁垒时,应积极主动地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机制进行抗辩。

(武长海:北京WTO事务中心法律部,宋雅娜: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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