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劳动人事争议在社会矛盾中占有较大的份额,特别是企业裁减人员、拖欠职工工资、拒发经济补偿金等争议已成为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导火线。且现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具有准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双重特性,其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如何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调解作用,积极融入社会矛盾化解体系,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的、重大的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今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探讨:
一、必须树立调解为民的观念
随着我国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居高不下,集体劳动的争议不断增加,处理难度不断加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作为劳资双方关系的“和谐器”,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现代化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这道作为社会整体和谐的关键性屏障,承载着更多的民生期待。因此,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公正调处、一心为民”的方针,实行“阳光调解”、“公正调解”,着力解决制约公正廉洁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的公信力。要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制度,使各项工作措施得到落实,不断增强调解员的群众意识,坚持调解为民,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正合法及时调解的原则
我国《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这一规定明确了处理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争议后,可以先向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并切实遵守履行到位,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由仲裁机构和法院来裁决和判决。调解工作在仲裁的程序上体现为,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一般先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进行裁决,但在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近几年来,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呈上升态势,且在处理过程中不少争议逐步易演变为恶性。为此,各级部门都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重调解、慎裁决”。怎样才能有效的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呢?一是要坚持公正的原则。调解员要做到中立。调解员不得与争议有着任何形式的偏私,而应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调解过程要透明。根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特点,组织双方当事人,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调解的全过程,充分体现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二是要坚持合法的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允许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处分,但当事人的处分和调解形成的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何判断其合法性,一般来讲,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框架上形成调解协议,坚决杜绝违法调解、强行调解等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确保公平、公正。三是要坚持及时的原则。调解要及时、快速,在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调解人员要及时提出调解主导意见,供双方当事人参考和考虑。
三、不断扩大劳动争议调解的渠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要充分发挥其调解的积极作用,必须依法将劳动争议纳入调解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遍布城乡、贴近基层实际、群众普遍欢迎的优势,有力有效开展劳动争议方面的调解工作。一般劳动争议易发多发频发的乡镇、街道,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乡镇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的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努力把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阶段。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研究、探索和总结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律和特点,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其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沟通与协调、合作与配合,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审判程序的有机有序衔接,及时有效地化解劳动争议。
四、切实提高调解员的能力素质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调解员的能力素质,为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供人力保障,对构建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促进司法公正与高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研讨和自学相结合,针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开展研讨,系统地培训调解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调解的方法、技巧等,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调解劳动争议的能力和法律素养。二是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调解人员举办交流探讨会,共同讨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取长补短,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办案水平。三是通过新老调解人员一对一指导“传、帮、带”等方式,提高新调解员的实际调解工作能力。四是可以吸纳基层律师、法律工作者、基层干部等参与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中来,努力建设一支密切联系群众、热爱调解工作、做到公道正派,具有劳动人事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江苏 南通 22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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