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为了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各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在我省政治生活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我省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我省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反对腐败现象;推动我省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在共产党领导下各党派的团结合作;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二条政治协商是对我省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省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的重要部署;全省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及重要部署;省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共*省委提出的有关省级领导人人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全省有关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外事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贯彻中央民族宗教政策中的重大问题;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政协*省委员会参加单位和委员人选;政协内部需要协商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省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第三条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省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以及国家和门将问题提交省政协进行协商。
省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省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反映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或批评;委员视察、考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应邀列席中共*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参加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廉政、财务、统计、金融、物价、税收、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检查活动。
第四条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除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之外,还包括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可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经济性的专题调查和研讨,或通过其他形式,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第五条省政协主席会议根据中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及省级有关党政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内容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
第六条省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可建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各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及省级有关党政部门。
第七条省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可视情况邀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级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省政协的有关机构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省政协可根据全委会、常委会或其他专题座谈会的需要约请省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我省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情况。省政协亦可根据通报中的问题组织讨论进行评议或视察、调查,省政协办公厅要积极组织好这方面的活动。
第十条政协*省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可以充分发表。对政协委员的批评、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省政协办公厅要进一步加强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委统战部的联系,以便更好地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处理协商监督、参政议政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坚持和完善省政协与省级各派、工商联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省政协同派的联系,地一步发挥派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政协*省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应作新闻报道。政协*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举行新闻会或记者招待会。
第十四条政协*省委员会的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的活动,做好专题座谈、专题调查、委员提案和委员举报工作,并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十五条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各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得以省政协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六条以省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省政协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对政协委员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省政协要会同有关方面和部门,抓紧对所提建议、意见、批评的检查、督促和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省政协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政协委员阅文制度,通过向委员提供政协报刊、资料,举办委员活动日、报告会等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知情出力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参政议政中要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八条在*的全国政协委员可列席政协*省委员会的全委会、常务委员会或应邀列会议,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本办法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政协市、县(区)委员会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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