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物资价格治理,建立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监督制约的物资价格治理体系,确保集团公司物资采购价格真实反映市场动态,供给价格合理稳定,内部物流有序高效。根据《关于成立集团公司价格治理委员会的通知》(〔〕号)及《集团公司价格治理办法》(〔〕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和专项工程的物资采购与供给价格;内部多经企业采购与供给价格。
第三条集团公司价格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价委会办公室”)是集团公司价格治理的常设机构,负责集团公司物资价格的政策研究和监督考核,定期物资价格信息。
第二章采购价格治理
第四条采购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是招标采购的物资,原则上以招标价格作为采购的最高限价;
(二)公开比价采购的物资,以比价结果作为采购的最高限价;
(三)没有招标比价的物资,由采购部门公开询价,以询价结果作为采购价。
第五条建立健全物资价格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构建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物资价格治理体系。
第六条在物资价格信息平台没有开发之前,物资公司每月定期向集团公司价委会办公室上报物资采购计划。价委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其采购价格。
第七条物资公司必须建立内部价格治理制度,完善价格内控体系,每季定期把物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物资品种规格、采购形式、采购价格、供给商等,报价委会办公室,接受价委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未实行集中采购供给的单位,市场自购物资要实行公开比价采购,价委会办公室将定期对其采购物资发票进行检查审核,对发票单价高于当时市场平均价格的,经落实没有非凡原因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实行供给商定期报价制度,集团公司逐步实行供给商准入制。供给商把供给集团公司的物资,每月定期一次性进行网上报价,作为采购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此项作为对准入商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十条价委会办公室通过对供给厂商走访、市场调研、网络查询、供给商报价等方式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建立健全物资价格信息资源库,不断加强对供给部门采购价格的全过程监督治理。
第十一条价委会办公室根据市场行情,定期有关物资价格信息,接受集团公司各级治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监督。
第三章供给价格治理
第十二条物资公司对集团公司内部供给的物资,包括的内部多经产品,统一实行计划价供给。
第十三条计划价制定的原则
(一)通过招标比价的物资,以定价基准日的招标比价结果作为计划价;
(二)没有通过招标比价采购的物资,以定价基准日前3个月到站的平均采购价格作为计划价;
第十四条物资价格专业组根据计划价制定的原则,每年10月底前把供给物资建议计划价报价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价委会办公室结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参考近一年的采购价格、招标价格、比价结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对市场认真分析猜测的基础上,对物资专业组提供的供给物资建议计划价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价委会办公室通过集团公司内部网站,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对建议计划价进行公示,并组织企管、财务、内部结算中心、生产、审计部门及供给部门、使用单位,在12月底前召开供给物资计划价格听证会。
第十七条听证后的供给物资建议计划价,经价委会审核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于次年1月1日执行。
第十八条计划价一经,原则上一年不做调整。材料成本差异额随对各单位供给价款一并结算。
第十九条因市场波动较大,个别品种规格物资的市场价与计划价相比悬殊较大时,由物资公司提出调整申请,或由价委会办公室直接提出调整建议,在集团公司内部公示听证后,报价委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内部多经产品价格治理
第二十条遵循市场经济规则,集团公司内部多经产品价格逐步与市场接轨。
第二十一条内部多经产品计划价制定的程序
(一)集团公司内部多经产品生产企业,按产品成本构成,实事求是的测算其产品单位成本,报多经主管部门;
内部多经产品有多个厂家生产的,价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在内部实行公开招标比价,把招标比价结果确定为建议计划价。
(二)多经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上报的内部多经产品单位成本进行认真分析与核实、分类汇编,提出内部多经产品建议计划价;
(三)多经主管部门将内部多经产品建议计划价,于当年月底前报价委会办公室,价委会办公室参照市场行情,一同与集中供给物资建议计划价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听证。
第二十二条内部多经产品若因生产能力或质量问题不能满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需要时,由多经主管部门确认,经价委会办公室批准,物资公司可从市场上比价采购,并以计划价供给使用单位。
第五章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价委会办公室利用各种价格信息渠道和手段,了解把握各类物资的市场行情,每半年对物资公司的物资采购与供给价格和其它单位的物资采购价格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四条充分发挥使用单位的监督作用,使用单位应及时了解市场情况,对物资公司采购与供给物资价格有异议的,及时向价委会办公室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价委会办公室对使用单位反映的采购与供给物资价格问题,通过广泛调研,逐项调查核实,拿出处理意见,向价委会汇报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对于采购同质、同规格、同厂家物资,价格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对采购人员按价格差异金额全额处罚,对业务科室或供给站领导进行差异金额10的罚款,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理,情节严重者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经价委会办公室确认,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物资,由审计、监察部门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付款金额1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擅自调整计划价,不按集团公司统一计划价进行内部供给的,按差额的2倍对物资公司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于真实反映价格问题的使用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价委会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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