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应当是为了减少子女之间的纷争。然而,有一位上海的老人,却在世时留下了19份各不相同的遗嘱!
今天说房子给大女儿,明天又说给二女儿,后天又提到孙女。那么,到底哪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呢?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发现了不同的情况。
在2013年至2017年间,八旬老人曹某先后写下了19份相互矛盾的遗嘱,分别承诺将同一套房产留给两个女儿和一个孙女。
2021年,老人去世后,第一份遗嘱的受益人(老人的二女儿)便将另外两名亲属(老人的大女儿和孙女)告上法庭,主张立给自己的遗嘱才是有效的。
针对几位继承人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法院首先进行了专业的字迹鉴定,证实19份遗嘱均为曹某亲笔书写。
同时,法官还发现老人立遗嘱期间存在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况,并且曾被指定过监护人。
法官走访了老人居住过的两家养老院和居委会
工作人员皆确认老人在这一时期意识有些模糊
陈贤聪 松江法院法官:
“我们也认为这个病(阿尔茨海默症)是个持续性的病,所以很难去断定他在立每一份遗嘱的时候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我们倾向于所有的遗嘱效力都不认可。”
法官表示,遗嘱无效,房产归属将以法定继承来确定。
最终,经过两年的讨论,三方在法官持续的释法明理下,今年达成了和解协议。
由无房的二女儿继承50%的房产份额,并承担遗产税,大女儿和孙女各自继承25%的份额。
对一些晚年罹患疾病的老人,如果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想要立遗嘱该怎么办呢?
法官建议:
最好通过法院或公证机关确认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特定时间、特定点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再有第三方机构的共同见证下立遗嘱,会更为妥当。
转自:案件聚焦(记者丨曾瑶婷)
来源:新闻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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