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改革调整市区住房前期物业收费的通知-字体教程免费ppt模版下载-道格办公

关于改革调整市区住房前期物业收费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住建(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市各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住宅物业收费行为,缓解物业服务与收费之间的矛盾,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对市区住宅前期物业收费进行如下调整通知:

一、实行新建项目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费制

(一)将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的维保检测费纳入物业公共服务费。 对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新建住宅项目,电梯日常运行维保检测费依照省相关规定纳入电梯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额外收费。

(二)公共水电费与物业公共服务费合并为一费收取。 为解决业主分摊费用过高的不合理现象,对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新建住宅项目,公共水电费与物业公共服务费合并为一费收取,统称为物业公共收费一费制,物业企业对住房物业的公共费用实行包干。

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宅项目是否实行物业公共收费一费制,按照法律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住宅共用恒温系统日常维修维护运行费用、装表入户计量收取的供热供冷费用,由物业企业单独列账,另行约定收取。

二、公布新建项目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收费一费制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房是指除地面3层及以下144平方米以上的独栋或联排别墅、地面4层144平方米以上的全跃层住房、酒店式公寓住房之外的商品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房改房、拆迁安置住房。

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新建住宅项目,普通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收费一费制,依据市住建局公布的物业服务三等级标准,区分有电梯和无电梯,依照“物业公共服务成本+8%利润+公共水电费用”定价规则,结合市场收费水平制订并公布等级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合同约定,并报所在区(包括功能区,下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各区可根据物业管理实际需求,细化物业服务等级考核认定标准,分档公布并实施政府指导价。

(一)无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最高不超过1.48元/月.平方米,二级最高不超过1.00元/月.平方米,三级最高不超过0.60元/月.平方米,下浮不限。

(二)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最高不超过1.98元/月.平方米,二级最高不超过1.50元/月.平方米,三级最高不超过0.98元/月.平方米,下浮不限。

(三)超值公共服务。在招标文件中列出超出市住建局公布物业服务等级范围的公共性服务项目,经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招标收费标准可在等级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上浮最多不超过20%;未达到超值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招标。

(四)保障性住房。新建保障性住房(指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收费一费制,按新建项目普通住房三级政府指导价执行。普通住房项目内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执行普通住房物业公共收费标准,超出三级政府指导价部分,由各区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补贴政策并落实。

(五)拆迁安置住房。鉴于拆迁安置小区配套建设和物业管理现状,新建拆迁安置小区物业公共收费一费制,按照新建项目普通住房二级、三级政府指导价执行。

(六)收费减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户减半收费。空置住宅减免30%。非空置住宅的电梯起始层(电梯起始点设在地下层的除外)依法不应承担的电梯运行电费,若能从一费制中实际扣除的,按实际扣除,无法实际扣除的,按市场平均费用0.10元/月.平方米扣除。非空置住宅的电梯起始层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费,按0.18元/月.平方米减免。其他非空置电梯住宅的电梯费用是否减免、减免方式和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

三、降低业主自购车位(库)前期物业服务费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业主自购汽车车位(库)物业服务费,由原20-40元/月.车位下调为最高不超过20元/月.车位。业主空置车位是否减免收费,由双方自主约定。水电装表入户的业主自购车库,无登记面积的,不收取物业服务费。

四、调整前期物业住宅汽车停放收费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企业可按合同约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收取汽车停放服务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一)业主公共车位包月汽车停放费。室外最高不超过50元/月.车位(库),室内最高不超过20元/月.车位(库)。

(二)临时车位汽车停放费。免费停放时限仍为3小时。3小时后,实行计次收费的,白天仍为2元/次,超过的夜间12点后仍为5元/次,每次连续停放最长不超过24小时;设置计时收费系统实行计时收费的,每车位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费,24小时之内最高10元。

小区封闭区外的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非住宅业主的汽车停放费按照同类区域公共停车场政府指导价执行。

五、明确地下车位租金政府指导价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人防车位和开发商产权车位租金,继续按每车位每月最高不超过150元标准执行,租金之外不得向业主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加强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

(一)建立物业公共服务政府指导价动态调整机制。

(二)规范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收费调整。

(三)建立物业服务等级认定考核与惩戒挂钩机制。

(四)加强物业财务管理和收支公开公示。

(五)加强市场引导和收费行为监管。

七、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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