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例如: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均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要求
依法编码登记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规定:新购置或转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依法达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信息登记的具体要求
(一)所需资料
提供以下资料电子照片: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械外观(前端、尾部、左侧或右侧45度)照片、机械铭牌/环保信息标签/发动机铭牌/排放检测报告。
(二)登记途径
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工作不设窗口,通过“咸阳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系统”完成申报。
微信关注“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点击“政民互动”,进入“非移监管”系统;或者微信扫一扫“咸阳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系统”二维码进入。微信登录系统后按提示完成信息录入,审核通过后辖区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登记人环保号码,请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范完成号码喷涂。
(三)环保号码样式
1.外观标准尺寸:长 100cm×高 20cm,单字高14cm;
2.字体:方正大黑简体,字体水平、垂直居中;
3.字体颜色:白色(无底色)。
(四)喷涂要求
优先在机械左侧或右侧;如果侧边没有合适空间,可以选择机械尾端或机械操作手臂等明显位置。位于机械左、右侧或尾端时要求水平,离地面高度至少 1米。
信息登记咨询电话:029-32085864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标准。
①第二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的,执行Ⅰ类限值;
②第三及以后阶段排放标准的,执行Ⅱ类限值;
③禁用区内的,执行表中的Ⅲ类限值。
排气烟度限值
类别 | 额定净功率(Pmax) (kW) | 光吸收系数 (m-1) | 林格曼黑度级数 |
Ⅰ类 | Pmax<19 | 3.00 | 1 |
19≤Pmax<37 | 2.00 | ||
37≤Pmax≤560 | 1.61 | ||
Ⅱ类 | Pmax<19 | 2.00 | 1 |
19≤Pmax<37 | 1.00 | 1 | |
Pmax≥37 | 0.80 | ||
Ⅲ类 | Pmax≥37 | 0.50 | 1 |
Pmax<37 | 0.80 |
五、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根据《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咸政发〔2022〕15号)规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第三排放阶段和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咸阳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机械使用单位、场地登记
请全市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场地在“咸阳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系统”场地管理员中完成登记(无须审核),对进、出场机械及时做信息录入,实现全部使用机械登记管理。
七、使用排放超标机械面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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